香港菁英會社會民生研究會主任 高松傑
筆者是一名香港青年護旗手。在過去,暴徒將訴求變質,污損國徽,不斷侮辱國旗,挑戰國家主權,危害「一國兩制」,身為中國人,筆者多次聯同一群青年朋友發起「守護國旗行動」,不惜一切保護國家的尊嚴。
早前筆者從媒體看見一名暴徒在沙田踐踏國旗並棄於城門河裏,但沙田裁判法院僅判罰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全城嘩然。以筆者認知的法例,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筆者對法官因犯事者是青年人而輕判是理解的,但卻與法例列明的刑罰明顯有太大的差距,亦造成了一個很差的案例。
國旗代表一個國家、國民的榮耀,是莊嚴、受尊重的,如果人人都參照輕判的案例而不怕懲罰,故意犯法,這樣豈不令所訂立的罰則失去效用?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判決,這個案件的判罰明顯與罰則有很大差距,是不應該的。
另外,此次判案是否存在雙重標準?侮辱國旗及拋國旗下海判200小時社服令,但塗污美領館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最終判監4周。莫非這代表法官尊重美國但對自己的國家不尊重?重要事情筆者講三次,國旗代表一個國家、國民的榮耀,侮辱國旗亦等如侮辱全球華人,如果僅僅判決社會服務令,除了筆者不服抗議外,必定引起公憤,全球華人也必定會聲討。所以筆者就以上兩點強烈要求爭取公義,懇請律政司就此案上訴,重新量刑,還一份尊重於國家、還一份公義於香港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