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衝擊後,立法會大樓損毀嚴重。
近日,部分人打着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旗號,暴力衝擊警員及政府建築物,涉嫌觸犯多條現行本地法例。有人在電視訪問中建議特首林鄭月娥在法庭審訊過後,如認為對整個社會有益處,可以考慮特赦。
未經審判不能特赦
然而,若細看這段電視訪問,便會發現對方所說的原話,跟媒體報道的說法不同。原話裏提到「有人建議,應該由行政長官去特赦」,受訪者只是「不會完全反對」,並強調特赦「仍要在拘捕、檢控、審訊之後」。為免惹來誤會,受訪者重申:「我不是說我已經覺得應該這樣做;她(特首)可以這樣做,但要經過整個法律程序。」
由此可見,原話在某程度而言,其實是駁斥早前有人提出的特赦建議。早前有人發給特首的公開信中,乃是建議特首一次過特赦在6月12日當日的所有潛在犯罪者(a one-off amenity to all involved in potentially criminal acts on 12 June)。而如今電視訪問中受訪者則承認特首擁有特赦權,「但要經過整個法律程序」。
從法理上而言,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的規定,特首的確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但條文的英文版已表明,這裏所說的「罪犯」是指「已被裁定觸犯刑事罪案的人」(The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所以特首的特赦權確實只能在法庭作出裁決之後行使。
特赦權不宜濫用
當然,受訪者也有部分觀點值得商榷。例如受訪者聲稱法官在審訊期間,「可能考慮到整件事的背景,可能覺得是制度問題,因為政府做錯了,犯了嚴重錯誤,導致這些年輕人有這樣的表現,因而輕判」,如此的說法等於暗示,法官將有可能罔顧依法裁斷、不偏不倚的政治中立原則,在量刑時滲入個人政治立場及考慮,這是質疑香港法官專業操守的表現。
至於特首可在審訊後行使特赦權的問題,受訪者雖未明顯表示支持,但是既然未審便不作檢控,「就會給社會一個信息:只要有足夠多人認為政府做得不好,我就可以犯法,不用承擔責任」,為何又沒有察覺,特首特赦一些已被法庭裁定有罪的罪犯,也會發出錯誤信息,讓人覺得示威者只要數目眾多,便可以犯法而無須承擔罪責?
最後,基本法雖賦予特首特赦權,但是特首行使特赦權的原因,若不是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合監禁,或對方轉為污點證人,而是出於政治考慮,又是否等於承認,反對派的違法示威者享有特權?這樣做的話,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5條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希望談及特首的特赦權時,也能考慮這個憲制性問題。
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