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今日香港,事事講求資訊透明,警員也不例外。此所以,當「速龍小隊」在示威執勤時沒有配上編號,馬上惹來坊間質疑。然而,究其實,這並非什麼稀奇之事,相關做法更可謂無可厚非。
警員被報復風險高
論法,《警察通例》查無明文規定,要求制服上必須展示警員編號。眾所周知,好像俗稱「飛虎隊」的特別任務連,以及反恐特勤隊等,成員都不會展示警員編號,甚至會蒙上面執勤。這是為了保障警員人身安全,避免被歹徒記認報復。可以看到,在警隊方面,並不存在「絕對」的透明。
不必諱言,除了飛虎隊,「速龍小隊」亦面臨不輕的報復威脅。於今鼓吹仇警的氛圍下,警員動輒受到示威者的辱罵、挑釁,有人甚至「起底」公開大量警員個人私隱,包括警員甚至其家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客觀來說,當今警員的被報復的風險,毫無疑問已達偏高級別,特別是針對示威者的「速龍小隊」。即使警方把「起底」涉事人繩之於法,為了加強對警員的保障,「速龍小隊」誠有必要隱藏身份。
當然,站在公眾知情權角度,高透明度一定比低透明度好。《警察通例》便指,在市民要求下警員應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包括最低限度透露職級及編號;背後理由,乃可防範有人濫權又或冒警。可是,條例提及一個前提,就是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
宜制訂「反蒙面法」
正如美國自911事件後,在提高國家安全的保障時,個人私隱往往有所犧牲;在確保警員有效執勤、毋須擔心被報復之餘,怎樣跟公眾知情權取得適當平衡,其實不涉絕對的對錯,只在乎大家觀點角度,認為兩者之間哪方更須重視。所以,偏向示威者一方的,固然希望透明度多一點;偏向警員一方的,則更重其人身保障。
問題是,當示威者經常蒙面,在低透明度下企圖避過刑責追究,惟同一時間,卻要求警方必須絕對透明,顯而易見,相關天秤乃嚴重地向前者傾斜,尤其是香港並沒「反蒙面法」。過去多年,加拿大、德國、西班牙、奧地利、丹麥、俄羅斯,以及美國、瑞典的個別州份,都已制訂了「禁蒙面法」,以免違法示威者逍遙法外。公平地言,若然要求警員完全透明、全面披露身份,示威者亦應完全透明、不再蒙面示人──這非所謂「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完善法治、更好處理示威爭議的應有之義。
雖然,以當下政治氣候,任何立法及修例工作難免事倍功半,但當大家回復平靜、能夠理性務實地議政論事,則誠須開啟上述完善工作。否則,相關爭議只怕無休止地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