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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上訴失敗再入囹圄 刑期20月減至12個月 訟費獲大幅減至100萬

2018-07-21
来源:香港商报网
曾蔭權由太太陪同到法院听取上诉裁决。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禁20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超過一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昨日宣布判決,3位法官一致駁回定罪上訴。不過,曾蔭權就判刑及訟費的上訴得直,由判囚20個月減刑至12個月;訟費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曾蔭權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至終院,但被法官拒絕,認為辯方應先閱讀判詞,才考慮提出申請。曾蔭權須返回監獄服刑,但他在等候囚車期間感到不適,事後送往瑪麗醫院羈留病房留醫。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會研究判案書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今年4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開庭處理曾蔭權的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麥機智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經過近3個月的考慮,上訴法庭昨早宣布判決,73歲的曾蔭權在妻子曾鮑笑薇陪同下抵達法院聽取判決。他兩名兒子、弟妹都有到庭,聽判決前與曾蔭權擁抱。
 
  故意不申報隱瞞利益衝突
 
  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駁回曾蔭權定罪上訴,96頁的判詞主要由麥機智法官撰寫,提到指控曾蔭權貪污的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法庭考慮今次上訴不能假設涉案的東海花園交易有貪污動機,但同時亦不能斷定是公平交易,只會考慮究竟曾蔭權作為特首,是否故意隱瞞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的關係,令他執行職務時,出現嚴重利益衝突。
 
  判詞指,曾蔭權出任公職多年,深明要避免利益衝突,控方亦指出曾蔭權在行會討論雄濤發牌時,曾於同一會議申報其他事項,證明他深明申報的重要性;對於辯方指原審法官引導時,沒有講解行為失當,要有多嚴重才足以入罪,上訴庭認為上訴人,作為政府最高官員故意隱瞞,嚴重後果顯而易見,因為無論決定有多正當,都損害了公眾對政府的信心,而為何曾蔭權會這樣做,至今沒有任何合理解釋,陪審團判曾蔭權有罪是正確決定,即時監禁亦無可避免。
 
  已囚63日扣假期約半年出獄
 
  但上訴庭認同,原審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是過高,認為應該訂於18個月,上訴人品格良好,過往對香港有貢獻,扣減6個月,裁定曾蔭權刑期上訴得直,由原本判囚20個月減刑至12個月,扣除原本已服刑的63日,即是說餘下刑期大約10個月;連同扣除假期,曾蔭權大約只須服刑半年,就可以回復自由。
 
  另外,控方原先要求曾蔭權支付原審時大約300萬至350萬元的訟費,上訴庭考慮到他不是富有商人,服務政府近50年及已經退休,經歷多次審訊,已經用了不少錢打官司,下令將他須要支付控方的訟費減至100萬元,認為這個數目比較公平及合理。
 
  曾太對判決失望心痛
 
  曾蔭權聽到結果時,手震了一下,不時低頭,之後將個人物件交給太太,兩人緊握雙手,他向太太說了3次「我不想的」,望着家人步入羈留室。曾太鮑笑薇事後在庭外簡短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及心痛。
 
  聞判不適送醫院羈留病房
 
 
  判決後,曾蔭權報稱不適,下午1時前由救護車從高等法院羈留室接送往瑪麗醫院,期間他在擔架床上閉上眼及戴上氧氣罩,曾太及其他家人其後到達醫院羈留病房探望。
 
  2015年10月,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處理3項有關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及時申報和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議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事。2016年10月,他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去年2月,關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以8比1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由於陪審團未能達至有效裁決,控方已決定暫不將案件申請重審。
 
  法律界指曾上訴終院空間狹窄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失敗,相信曾蔭權就刑期再上訴至終院的空間不多,及相當困難。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上訴庭已詳細分析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並解釋陪審團的裁決並無出錯,相信曾蔭權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空間很窄,因為終院須視乎案件是否有法律觀點須要釐清。
 
  張達明:無重大法律原則爭拗
 
  他又說,上訴庭減刑並非反映原審法官出錯,今次的量刑並無死板的法律指引,有一定空間調整,上訴庭在考慮案件性質嚴重及其他因素時,取得平衡而減刑。他估計終院會尊重上訴庭的決定,加上不涉及重大法律原則的爭拗,故曾蔭權就刑期上訴的空間小。
 
  張達明表示,案件顯示曾蔭權踩入灰色地帶,應盡早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擴展至適用於行政長官,避免再次出現同樣情況,令公眾對行政長官的印象打折扣。
 
  湯家驊指法庭認定非無心之失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法庭認為曾蔭權知道有利益而不申報,是明顯及經過深思熟慮,不能假設他無在行會申報自己與黃楚標的關係是無心之失。他認為,今次的判詞不能引申到每一位公務員身上,但反映只要職位愈高,法律的要求亦會愈高。
 
  湯家驊說,估計曾蔭權一方再提出上訴相當困難,他亦相信,律政司未必會再因為刑期和訟費扣減方面,再有進一步行動。
 
  湯家驊認為,《防止賄賂條例》應該修訂至所有罪行都涵蓋至行政長官,特別是收受利益方面,不應該將行政長官豁免,他希望政府盡快檢視《防止賄賂條例》,如何將法例條文收緊,涵蓋至特首。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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