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一名年逾70歲的父親,昨日入稟高院控告兩名兒子在母親離逝后,以1115萬元出售維景灣畔的單位。老父指當時買入單位,是希望兩老有物業供養老之用,惟當時他們年逾60歲,不合資格做30年分期按揭,故以兩子的名義購入單位,并由父親支付物業首期。父親在申索入稟中,直斥兩名兒子「全無情義、道義,搶奪我用來養老度餘生的物業」,要求取回該物業的業權。
一直居住物業付首期及供款
原告吳國梁,控告兩名兒子吳宇軒及吳宇光(30餘歲)。入稟狀指,原告於1981年自資首期買入沙田一單位,與妻子結婚后居住,妻子誕子后負責照料家庭。其后,兩子於1992年入讀喇沙小學,原告賣出住所單位,搬往九龍塘居住及全額支付首期,由原告及妻子聯名登記成為業主,原告將薪酬交由妻子處理,包括物業的按揭分期付款。
為合做30年按揭以2子作業主
1995年4月,原告以440萬港元換得3房1廳的物業。至2009年6月,原告以400萬元換入另一維景灣畔的物業,相關物業的首期亦由原告支付,以作自住及日后他與妻子養老之用。惟因當年年紀逾61歲,原告與妻子均不合資格做30年的分期按揭,經商討后,決定由兩名兒子於名義上作為業主,并得到銀行的280萬元貸款,以30年按揭分期付款。
然而,兩名兒子未有為首期付款,原告買樓按揭時亦有口頭協議,該物業并非屬於兩子,而是為原告及妻子將來養老作保障,兩子第一份工作的月薪分別僅1.8萬元及1.2萬元,不足以支付物業首期。於2008年,原告與兩子協議須就單位付5500元租金。
2子未經同意賣屋換鎖趕走
原告妻子去年離世后,於本年7月1日,兩名兒子未經原告同意,以1115萬元出售維景灣畔物業,收下訂金及更換門鎖,令原告未能進入住所及取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