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违规发行外债事宜答记者问时表示,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企业境外发债由审批制改为总规模控制下的备案登记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明确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及金融机构外债管理,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
上述负责人指出,近期,发现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按规定事前备案登记。为此,国家发改委约谈了部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指出企业发行外债存在的违规之处,要求企业发行外债严格遵守2044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并监督企业履行事先备案登记手续。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违规发行外债的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将有关约谈情况进行了公告。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依规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控外债风险,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
如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反2044号文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
如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则在国家发改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
如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