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没了牵引束缚的犬只,必然会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他人,惊吓未成年人和“怕狗人士”,扰乱社会秩序。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向社会征集意见,通告中拟规定遛狗时绳长不得超过1.5米,引发网友议论。(3月7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犬只一向被认为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一些人也将养狗作为业余爱好,视犬只为生活“伴侣”,精神慰藉。但不能否认的现实是,生活中也会有“怕狗人士”,看到犬只就会胆战心惊,产生过激反应,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和诉求也应重视。
遛狗作为养犬者的附属权利,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正如西方的谚语“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而养犬人士要想在遛狗时不惊扰他人,就必须由成年人使用一定长度的束狗绳牵引犬只。否则,没了牵引束缚的犬只,必然会无所顾忌地随意穿梭跑动,干扰他人,惊吓未成年人和“怕狗人士”,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遛狗,与其说是遛狗,不如说是在公共场所放纵一只“危险动物”。
要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上认为动物属于应被严格管束的“危险者”,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管理责任,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限定遛狗绳长度,既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过短的束犬绳可能给养犬者带来不便,过长的束犬绳则无利于及时束缚犬只,与遛狗不拴绳没有区别。济南市拟将束犬绳限定为1.5米的做法,理当得到理解与支持。如果能够形成规定,相关部门则应严格执行,如侵权行为发生时,让违规者承担更多责任。并有必要追究放纵烈性犬只惊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恶劣者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这样方能倒逼养犬者更加讲文明,守规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侵犯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