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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發生車禍司機須承擔什麼責任?

2018-02-14
来源:香港商报

  陳蘇完

  大埔公路10日發生嚴重車禍,是歷來第二大巴士車禍,至今造成19人死亡逾60傷,涉事兼職車長「掟一個彎,掟碎多個家庭」,令人唏噓,亦關注與交通意外相關的問題。

  誤殺可判終身監禁

  司機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扣查,員警跟進了解可循多個方向調查,包括司機是否涉及誤殺。誤殺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分為「故意誤殺」及「非自願誤殺」。「故意誤殺」的最常見例子,主要是被告在盛怒中作出有意圖致人於死地的行為,令對方重傷身亡。而「非自願誤殺」包括「嚴重疏忽之誤殺」、「不法和危險的行為引致死亡」、「駕駛誤殺」三類。司機涉嫌危險駕駛事故近似「嚴重疏忽之誤殺」,是指被告無意圖殺人,但因行動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因「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 發生嚴重車禍,被告人對受害人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而由於被告人的「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 而令受害人死亡,例如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在普通法中,只是疏忽并不構成刑事責任,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的疏忽行為十分嚴重,而被告人的行為是一種過錯和必須負上責任。過去的案例顯示,誤殺罪名并非只針對個人,亦可以針對公司或組織。至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引致他人嚴重受傷,最高刑罰分別為10年及7年。

  一般而言,不小心駕駛是指涉事司機低於其小心謹慎的應有駕駛態度,危險駕駛則是遠低於其應有態度,誤殺則要看有關的司機是否「嚴重破壞責任」,其檢控門檻比前兩者高得多,警方就意外調查搜證時,除要收集乘客證供,亦要了解肇事司機駕駛時會否有嚴重疏忽及有種罔顧責任的心態。

  2009年農历年廿八,一名司機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洲頭段附近醉酒駕駛貨車,越過對面行車線與的士迎頭相撞,造成的士司機及車上5名紮鐵工人死亡,涉事司機及后被控六項誤殺罪,同年被判入獄6年。

  管轄道路交通的主要法例為《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該條例管轄的事宜包括危險駕駛、酒后駕駛/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超速駕駛、發生意外時沒有履行停車或報告意外的責任等等。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不可違反路人、乘客的責任。如果巴士司機令乘客意外死亡,巴士公司可能要作出鉅額賠償。

  遇車禍須保持冷靜

  車禍事發相當突然及在意料之外,案情复雜,各項工作必須持續推進。各界市民都希望死傷者或其家屬可以索償。受意外影響人士若有購買個人保險,傷者或其家屬可以透過保險代理或向承保公司申請賠償;至於未有購買保險人士,應透過專業律師向巴士公司索償。傷者親人因要照顧自己而引致的收入損失,英國於1973年便已有案例深入探討過,至今本港法院法官判案時亦經常援引此Don-nelly v Joyce[1973] 案例,確立了傷者可就第三方無償提供的護理向犯錯者索償。有些傷者只在康復期間的幾個月需要家人照顧,有些卻可能餘生都需要家人額外照顧,是有所不同的。

  駕駛者遇到交通意外后,首先要保持冷靜,驗查自己及其他人有否受傷,自己所處位置是否安全。首要任務是要保障公眾安全,而示意車輛慢駛,絕對合乎安全規則。自己及對方是否有汽車錄影設備(即俗稱「車CAM」)?有否其他證人(如路人、乘客)?移開車輛前,落車拍照(包括不同角度的兩車位置、碰撞位置)清楚記錄事發時間、路面情况(地乾/地濕)、交通情况、抄錄其他涉事車輛車牌號碼及司機資料。一般情况下,到場警員會作個簡單的記錄,并有可能要求當事人在其筆記本簽名作實。要評估到警署錄取口供前是否需要律師。律師可就警員/控方證據的強弱、適合的抗辯、可能涉及的刑責、訟費、整個訴訟過程及大致所需時間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若個別資料當事人因為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而蒙受損害(包括情感方面的損害),受害人有權循民事訴訟向該資料使用者索償。根據修訂條例,私隱專員可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協助。

  本港現時仍未有法例規管巴士司機培訓,及監管車房的設備及維修技工(technical gearing/ mainte-nance)的技術水平。巴士車輛維修不善可能會導致交通意外。數據可能加強我們對因汽車零件故障而引致嚴重交通意外的關注,這些故障的成因可能是司機或車主從沒好好愛護自己車輛或車輛沒有由合格技工進行維修。除了追究司機疏忽釀成的交通意外,若政府能盡快立法管制技工及車房的維修質素,可減少人命傷亡。使用維修良好的引擎在路面行駛,也會減少廢氣排出及減低噪音,確保空氣環境舒適。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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