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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梯致人坠亡”,怎能拘了老板不拘城管?

2018-01-30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吴元中

  应当预料到其行为会给被困工人造成风险,因疏忽大意或者不把这种风险当回事仍然实施某种行为,导致风险真的发生,显然属于过失犯罪。

  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企业在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三楼顶违规安装户外广告,遂责令拆除。在还未拆除完毕,工人还在楼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将梯子扣走,一名工人从楼顶顺着绳子下滑时不慎坠亡。

  按正常思维理解,纵然用于违规安装广告的梯子该扣留甚至应予没收,执法人员也应该等工人下来后再扣走。搞“釜底抽薪”、墙角抽梯,把工人在大冬天晾在楼顶上,即便是未酿成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突破了执法底线。

  更让人不解的是,警方不是拘留抽走梯子的执法人员,而是对坠亡工人的老板进行刑事拘留。据当地有关部门29日称,对涉事城管执法人员,只是“先免去职务,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这样做难免会让人觉得在处理上厚此薄彼。

  退一步说,即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话,作为一起由意外原因引起的事故而不是正常的作业事故,也显然不仅仅是老板的责任,抽走梯子、导致工人顺绳子往下爬的城管执法人员也脱不了干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不仅应当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还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如果该案按照责任事故罪处理的话,相关执法人员、老板、坠亡工人乃至另一位在场工人都可能有责任,而且责任关系错综复杂,怎能不同时拘留其他人特别是抽走梯子的城管,而仅仅拘留老板一人呢?

  事实上,无论老板构不构成犯罪,抽走梯子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一方面,虽然如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执法人员抽走梯子只是想为难一下安装工人,并未预料到坠亡事件的发生。但是,把梯子抽走,使被困工人在没梯子可下的情况下,也应当预料到他们如果不求助于专业救助,就可能因为用绳子等方式下楼而极大地增加发生意外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其行为会给被困工人造成风险,因疏忽大意或者不把这种风险当回事仍然实施某种行为,导致风险真的发生,显然属于过失犯罪。

  另一方面,不是负责任地行使权力,而是置安装工人的安全于不顾,在不应抽走梯子之时任性、不适当地抽走梯子,造成工人因为没有梯子而通过绳子下楼发生坠亡事件,无疑构成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同属一罪),应当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进行追诉。

  无论如何,执法人员和老板都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只拘留老板而不拘留执法人员的做法让人感到不妥。还望案件监督部门能够把好关,千万别让这起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的案件,在众目睽睽之下成为错案。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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