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智庫「就是敢言」計劃成員 劉碧堯
終審法院於本月25日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宣誓案的上訴許可申請。雖然梁、游在敗訴后,表明不會參與補選,但因宣誓案而喪失議員資格的尚有其他4人,立法會共有6個議席需要補選。其中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等表明不排除參與補選,究竟,遭DQ的議員能否參與補選,以重返議會?
難過確認書一關
立法會條例現時雖然沒有條文指明喪失議員資格者不能參與補選,但再參選也難通過「確認書」一關。《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另外,《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規定,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亦即會考慮到如參與補選者曾經在宣誓時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誓言,用各種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實際上是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拒絕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非但會使他們被取消就任議席,而且還會喪失參與補選的資格。由此可見,即使遭DQ的議員參與補選,也絕對難過「確認書」一關,翻身無望。
不容玩弄宣誓程序
再者,若允許遭DQ的議員參與補選,即允許他們再次玩弄宣誓程序,以「假誓」代替真誓,有違人大釋法的原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因此,若遭DQ的議員可予參與補選,實與終院裁決、基本法及人大釋法原意背道而馳。
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違法者都必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遭DQ的議員翻身無望可說是咎由自取的。即使立法會條例現時沒有條文指明喪失議員資格者不能參與補選,但社會各界對於他們是否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心中有數,他們若予以參與補選,即代表他們不必承擔違法的后果,有違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