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智庫時事評論員小組召集人 張遠深
國歌是一個國家的代表,當中包含國家的組成及故事,而國歌法就是為了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進行規範而制定的法規。故對國歌法不必反應過敏。近年兩地矛盾顯現,本土派及反對派多利用國歌來做騷,筆者相信大家還記得國足在港比賽時,有大量滋事分子在球場奏唱國歌一刻報以噓聲及辱罵球員。香港有少數人對國歌不尊重,相關事件只是其中一幕。國歌,有關國家尊嚴,香港作為國家一部分,理應尊重國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歌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建議十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附件三中。由於多名常委提出,凡是體現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象徵、國家標誌、國防外交等「一國」的事宜,都要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而且《國旗法》及《國徽法》都已經列入附件三,因此《國歌法》亦應該列入。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后,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同時,筆者認為要在香港本地立法,當中有好多細節要重新思量及調整,例如在內地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會被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等規定。內地的法規要在香港推動一點都不容易,一處理不好就會換來反對派的窮追猛打,他們又會藉此大造文章高呼影響公眾言論自由,因此筆者呼吁特區政府必定要就清晰定義和行為規範所立法,免得夜長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