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雍
先后6名立法會議員遭DQ后,大家都關心起補選的問題,這些遭DQ的人還有可能參加補選嗎?有人如此問。
近日,梁頌恆和游蕙禎遭終院拒批上訴許可申請,又被問及會否參加補選,他們表示不會,這是肯定的了,因為他們辱華「播獨」,已經名譽掃地,根本沒有人支持他們。他倆以不信任選舉為託詞,實是已經無力再戰,用以遮醜。至於羅冠聰,現已入獄,亦沒可能參加補選。其餘如劉小麗、梁國雄、姚松炎呢,又會否卷土重來?
平情而論,劉小麗、梁國雄、姚松炎宣誓時并沒有辱華成分,情况沒有梁、游那麼惡劣,故此,坊間對他們也沒像梁、游一樣人人喊打。不過,他們畢竟在宣誓時表現不莊重,顯得沒有誠心履行誓言,實應失去議席。法庭已裁定在宣誓時玩花招的幾個人失去議員資格,也就是說,他們失去了在本屆立法會的議席。這是經過法定程序的公正裁決,不容否定。
如果這邊法庭裁決幾個人失去議席,那邊他們又透過補選重獲議席,這不等於推翻法庭的裁決嗎?那麼,要法庭來裁決還有什麼意思,不是浪費公帑嗎?法庭的裁決,意味着這些人在本屆立法會中都不能擔任議員,他們至少在本屆之內,不得參與任何立法會議席的補選,方為公允。也唯如此,才有阻嚇作用,避免有人再在宣誓中搞花樣。不然的話,是否意味着這些人再透過補選重奪議席,還可以再玩下去,在宣誓時再搞花樣呢?整個程序循環再循環,立法會豈非不得安寧?香港社會豈非不得安寧?
法例已訂明不莊重宣誓,將失去議席,只是沒有條文寫明這些人可否參與補選。不過,根據立法原意,考慮種種后果,也不難得出結論,這些人是不能參加補選的。這些細節,在今次事件后,其實亦可在法例中予以補充,作為日后判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