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言冰
Uber在港業務又遭重擊,23日,警方以「放蛇」方式多次用手機應用程序電召計程車,拘捕21名Uber司機,他們涉嫌非法駕駛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車輛。兩年前的8月,警方以同樣的罪名,拘捕7名U-ber司機及扣查多部車輛,7人全部被裁定罪成,各被罰款及停牌1年。尽管Uber方面表示會全力支持被捕的司機及其家人,并提供包括法律支持的一切協助,但相信關於U-ber合法性的問題,會令許多司機對這樣的模式心存疑慮,減低入行意欲。
Uber非法營運
警方看到的是「白牌車」涉嫌違法的問題,嚴格執法無可非議。Uber鼓勵私家車車主利用自己空餘時間,提供電召汽車接客服務,賺取「外快」,但此種運作模式下,參與的車主沒有持有合法的士牌照,因此他們載客賺錢,變相是提供白牌服務,在香港是違法行為。同時,相比的士行業須繳交高昂的牌照費用、的士司機要經過考核、的士收費受政府監管、車輛須每年進行兩次驗車、第三者保險的費用更遠較一般車輛為高。在嚴謹的法例監管下,的士經營成本高昂,若允許沒有的士牌的非法「白牌車」提供載客取酬服務,而這些司機毋須考核,車輛規格及所收取的車資均不受監管,對乘客固然保障不足,對的士業界而言亦不公平。
不過,Uber的優勢同樣明顯,手機程序召車近年大行其道,證明共用經濟模式有市場需求,其高效、高質的服務以及完善的評分、投訴機制,讓市民不用再忍受傳統的士服務可能出現的拒載、久候無車、濫收車資、態度欠佳等一系列問題,獲得更舒適優質方便的使用體驗。另外,召車程序其實也是對城市出行系統的有益補充,能夠做到改善交通狀况、節約路面資源,也讓市民多了選擇自己交通工具的自由,創新服務理念值得肯定。
難道要一禁了之?
現在的情况是,Uber自2014年6月開始在本港成立并展開測試,3年過去了,到底香港能不能容下Uber,也該有個說法了吧。要不,根據現行法例,加強對Uber司機的執法,并對Uber采取法律行動,明確不准其在港展開業務。要不,容許Uber存在,滿足市民的消費訴求,就要思考修例,納入規管範圍,令其可名正言順地經營。政府總不能一邊強調Uber現有的服務明顯違規,必須依據相關法律秉公執法,一邊又害怕被批評墨守陳規,阻礙創新,故隻眼開隻眼閉,讓Uber繼續在香港經營下去,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科技的進步與制度的更新不會是同步的,Uber或其他類似創新科技的營運模式出現,相關的法例規管一時跟不上,再正常不過,問題是需不需要以新思維來研究和適應。「一禁了之」當然是選項之一,也是最直接了當,最省事的。反而是持開放態度,因勢利導,盡快思考制訂更加完善和全面的規範,根據發展需要調整管理方法,使得Uber能夠在法律框架內為市民提供服務,才是挑戰重重,這亦是對政府有沒有作為的考驗。很遺憾,在長達3年的時間里,香港對處於灰色地帶的共用經濟行為,態度仍然不清晰,既沒有看到對Uber模式是否合法化有什麼共識,更不說考慮修改法例,又對Uber在港營運采取放任自流態度,令其在法律邊緣游走,導致Uber司機面臨隨時會被拘捕的風險。日后類似的爭議還將陸續有來,要不要Uber,終須作出抉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隨着科技創新的發展,未來生活中的各種應用,很可能都會出現像Uber類似的挑戰者,難道香港都要一禁了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