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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臟捐贈可酌情處理

2017-04-18
来源:香港商报

  童以芙

  女病人鄧桂思的病例引發城中熱烈討論肝臟移植的諸多問題。

  先是活肝捐贈的年齡設限問題,鄧桂思17歲10個月大的女兒本欲捐肝救母,但礙於現時法律規定年滿18歲才可捐肝,因而不能進行。期間有立法會議員擬訂臨時法案,將捐贈年齡降至17歲,但只有效至5月1日。法案結果因與事主素不相識的鄭小姐願捐活肝而用不上,但卻引起討論,到底捐贈活肝的年齡是否應降至17歲,又或應否酌情處理?

  捐活肝由心理學家研判

  其實,擬訂有關法律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不會作出不成熟的捐肝決定,因捐肝手術畢竟有風險,捐左肝的死亡率為0.1%,捐右肝的死亡率為0.5%,又可能出現傷口感染、切口疝、出血、膽漏、膽管問題、肝衰竭、感染、肺炎或其他併發症,發生率為20%。捱了一刀,對於日后體質有什麼影響,也殊難預料。盧寵茂醫生就認為,只有成年人才可作活肝捐贈,因為在文明社會,應保護未成年人士,不可輕易酌情,若在緊急情况下修改法例是非常危險的。也就是說,法例規定18歲才可捐肝,稍差數月也不宜允准。盧醫生更指出,處於昏迷狀態的患者若醒來發現女兒捐肝,不知會作何感想。事實上,萬一女兒因捐肝而有閃失,做母親的一定痛不欲生。

  不過,也有人從女兒的角度想,如果女兒與母親感情極深,而只差一點年齡不能捐肝救母,心里會很難受。而且對一個家庭來說,母親的存在畢竟很重要,失去母親也是一個重大打擊。故此又認為,酌情使女兒可以捐肝亦無不可。當然,女兒應是在具有獨立思考的情况下作決定,才允准捐肝。

  事實上,到底多少歲才夠成熟作捐肝的決定也很難說。法例規定是18歲,但有些人即使21歲也還不成熟,仍然易受人左右,有些人14歲可能已獨當一面,足以作出成熟的決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完全沒有酌情,也似乎說不過去。

  筆者認為,現時不如作個折衷,法例規定18歲方可捐肝維持不變,不過也可予以酌情,只要身體已經發育成熟,心智也已成熟的話,即使未足18歲,也可以捐肝。至於如何判定心智是否成熟,可交由心理學家研判。

  捐尸肝宜遵死者遺願

  本次事件,其間還一度遇到適合的尸肝,可是由於死者家屬拒絕而不能捐出。有人指責家屬不近人情,見死不救。然而,捐肝畢竟是善行,不捐的也不應指責。死者家屬既有權決定是否捐出死者的肝,就不必怪責,因為,如果他們有什麼信仰,不欲捐出死者器官,也是愛惜親人的表現。只不過,捐贈器官本應是個人決定,可是死后決定權卻落入家屬手中,未免與個人意願相違背,也不尊重死者。故此,如果生前決意捐贈尸肝的話,死后縱使家屬不同意,也遵從死者遺願,相信較為合理。

  總而言之,捐贈器官宜以尊重個人意願為宗旨,同時保障個人在足夠成熟的情况下,作出相關決定。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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