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太阳花学运造成岛内动荡。
台灣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 潘錫堂
台灣「太陽花學運」已滿3周年,當初占領立法院被控妨害公務等罪的22名被告,日前均獲台北地院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全部判決無罪。但其后遺症不容小覷,因從社會成本與台灣未來的安定來檢視,此項判決是否等於變相鼓勵違法?這既重創政府的公權力,也埋下台灣政治社會動蕩不安的因子,頗值檢視與關注。
公民不服從須受罰
其實,蔡政府上台后,「閣揆」林全第一件公文簽的就是對侵擾公署的「太陽花學運」撤告。林全說,「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不該單純用法律問題來看;又說,「太陽花學運」具有正當性及社會貢獻。然而,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與違反集會游行等罪嫌起訴前列22名被告,堪稱檢方的起訴事證明確,如此違法脫序行為,要以無主觀犯意為由判決無罪,實在說不通。但法官卻援引德國的抵抗權概念,采信黃國昌等人的抗辯理由「基於公共利益行使『公民不服從』」,與其說是法官「自由心證」,還不如說是法官「政治正確」。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由心證之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法官的工作是依法判決,維持社會法制,北院的無罪判決理由,既違反社會大眾的生活經驗,也不符論理法則,恐讓社會更對立、更動蕩。若此一無罪基礎的論述可以成立的話,未來可能開啟民眾訴求「鬧事有理、造反無罪」的竅門。
「公民不服從」雖是民主價值的表現方式之一,但斷不可與執法混為一談。即使在外國,主張「公民不服從」者,均要有預期及接受被逮捕與受懲罰的準備。美國哲學家亨利·戴維·梭羅當初訴求「公民不服從」而拒繳人頭稅,照樣接受法律判決有罪、入獄服刑。其實,追根究柢,有哪一件陳情抗議事件是單純的法律事件而非政治事件?誠如林全所言,「太陽花學運」的陳情抗議有其正當性及社會貢獻,則日前退休軍公教警消起而抗議蔡政府可能違反年金發放的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的「憲政」法治原則,難道不具有其正當性及社會貢獻?
兩套標準 兩種對策
再進一步言,若依前述「公民不服從」可以無罪判決的邏輯來推衍,則國民黨黨員認為「黨產條列」不公不義,是否也可以主張「公民不服從」?未來「年金改革條例」通過后,軍公教團體如果認為違法「違憲」,則是否一樣可以主張「公民不服從」、動員群眾攻占立法院?換言之,如果「半分忠」(張慶忠)審查服貿協議的程序瑕疵,讓「太陽花學運」得以「公民不服從」抗爭有理,則對「一分瑩」(陳瑩)審查「一例一休」造成的亂象,受害者是否也可比照辦理?
總之,台北地院的無罪判決,等同蔡政府應有容忍「公民不服從」的義務,對后續也想采取「公民不服從」行動的人士,將產生有樣學樣的作用。雖然此案仍可上訴,但若未來無罪確定,現仍沸騰的「一例一休」爭議、「年金改革」、「婚姻平權」法案,是否都可主張「公民不服從」?如此警方不就不必執法,讓公權力晾一邊?然而,既弔詭又諷刺的是,現今執政的民進黨蔡政府的實際做法,卻是責難警方執法不力、逼使其重兵壓陣,不准當下陳情抗議團體不服從,根本就是兩套標準、兩種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