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又見蘿卜章!浙商財險拿了假保函,廣發銀行緊急報案
招財寶平臺私募債違約事件出現重大轉折!近日,券商中國記者獨家獲悉,浙商保險近期拿著一份抬頭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開具的保函,找到廣發銀行實施反擔保賠償請求時,廣發銀行驗證發現該保函為假,立即報了案。
券商中國記者向浙商財險相關部門問詢此事,對方以不掌握這個消息為由拒絕回應。
銀行保函也有蘿卜章?
“浙商財險出具的保函并不是我行開的。”昨日,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相關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證實了保函為假的消息,“有不法分子冒充了我們的名義開具了這個函。”
該人士表示,事情發生后,該行非常重視,在20日就向公安報了案,目前也向當地主管部門報了案。
到底是誰制作了這張假保函,還需要公安部門調查得出結論。但是毫無疑問,僑興事件已經由一個債務違約,上升到一起騙保騙貸的案件了。
所謂的反擔保措施,是保險公司在網貸平臺上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的常用工具。
招財寶這類大理財平臺為了增強安全性,引入保險公司做“本息保障”,可以極大贏得客戶信任,滿足客戶的剛性需求。但是保險公司擔心接到炸藥包,一般情況會要求做反擔保,如果債務違約,由擔保方來賠。
于是,保險公司一只手承保了債務違約的保險責任,另一只手還握著一個反擔保協議,這個協議可以讓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追償,鎖定自己的風險,銀行出具的保函就是反擔保措施中的一種。保險公司只有做好反擔保措施之后,才敢簽保險合同。
在招財寶爆出超10個億的逾期違約之后,賠付的壓力落在了提供本息保障的浙商財險身上。但行業排名30名開外、注冊資本金15億的浙商財險,去年底賬面資金只有不到3個億,并不是“土豪”。
“這么大的風險敞口,保險公司沒有反制措施幾乎是不可能的。”一個保險圈內人士接受券商中國記者采訪時表示。
“到現在才知道是假保函,證明之前核保的時候根本沒有驗過。” 一家財險公司的業務負責人表示,在互聯網平臺上做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非常大。“如果是我來做這個業務,我一定會派我的風控親自拿著函去銀行網點,看著對方拿出印章簽印,全程錄影,否則我就不做。”
“資料未收齊”影響賠付
發行規模10億、本息金額高達11億元的私募債出現兌付風險后,發行人(融資主體)廣東僑興集團公司子公司向掛牌方粵股交出具《保險出險告知函》;掛牌方粵股交則向承保方浙商財險出具《保險出險通知書》;而平臺方招財寶,則也向承保方浙商財險發出了《啟動理賠保障通知書》。
然而,讓投資者失望的是,一個星期過去了事件并沒有進展。浙商財險回應是因“資料未收齊”,還沒有履行賠付。
浙商財險在關于補充資料通知的說明中表示:
第一,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為涉及互聯網產品的保證保險業務,與傳統保險業務具有較大區別。
第二,被保險人數量眾多,索賠材料數量較多,還存在部分投資人已“變現”的復雜情況,增加了我司理賠審核的難度。
第三,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交易結構復雜,法律關系復雜,我司需要專業人士投入大量時間進行研究。
第四,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只有一次機會要求補充提供理賠資料。
鑒于上述原因,我司需要全面、細致地審核投保索賠資料,并一次性通知補充提供理賠資料,確保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浙商財險表示,對于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中,僑興集團董事長吳瑞林向公司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某金融機構出具了履約保函。
對于是否已經獲得僑興6億資產抵押,浙商財險表示,12月19日,公司已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遞交辦理僑興不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相應的他項權證。后期能否取得,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浙商財險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66.24%,符合保險監管要求。
“此類涉及互聯網產品的保證保險業務理賠,牽涉被保險人數量多,交易結構復雜,與常規的理賠有所不同。希望社會各界能理性看待此次理賠案件,不要把正常的理賠工作看成拖延、扯皮甚至推諉。”浙商財險表示。
根據此類合同,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要提供的書面材料包括,索賠申請書、保險單正本、《借款合同》、擔保人對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相關證明文件、被保險人向借款人和擔保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等等。由于該產品是粵股交所向招財寶推薦的項目,這些理賠材料應由粵股交所來搜集。
根據浙商財險在保監會備案的此類保險合同,投保人如果提供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進行資信調查或違反規定程序進行貸款審批的,可以拒賠。
熟悉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內人士表示,股交所在向招財寶推薦項目的時候,也需要提交相關盡職調查材料。這些材料如果出現了問題,責任很難劃定。
兩擔保人可能面臨被投資人起訴
招財寶于21日發布公告,稱將為“僑興電信”、“僑興電訊”投資人承擔全部法律服務費用。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以祥表示,從投資者提供的合同,產品說明書來看,在這個案件中,法律關系非常清晰,投資人要想獲得本息保障,最短的追索路徑就是起訴浙商財險,要求其盡快履行合同義務。
徐以祥分析,根據合同,在這個事件中,作為增信機構,浙商財險負有保險賠付義務。逾期企業僑興電信、僑興電訊在浙商財險處投保,浙商財險收取保費,向投資人提供本息到期兌付的保證保險。這意味著,當兩家企業未能按時償還債務時,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浙商財險必須對投資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理賠。
根據其保險合同的約定,浙商財險的絕對免賠率為零,就是必須賠付,不能免責。絕對免賠率為補保險人向投保人索償后,投保人未能償還的全部或部分貨幣債務的一定比例。
因此,對于投資人來說,起訴浙商財險,是依法捍衛自己權益,達到索償目的的最簡單,最直接路徑。
徐同時表示,投資者也可以同時起訴債務的擔保人,也就是僑興集團的創始人兼董事長吳瑞林。這是因為根據合同,吳瑞林以個人全部合法資產為本期債券的還本付息提供不可撤消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以現有的和將來獲得的工資、薪金、房產、股權、投資及其分紅向本期債券全體持有人提供不可撤消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劇情回顧:僑興債券逾期事件陷僵局
12月20晚間,招財寶披露了僑興電信和僑興電訊的債券逾期公告,兩家企業各發行了5億債券,本息合計11.46億元。目前,已經到期的債券共計3.12億元,作為債券發行方的僑興電信和僑興電訊表示,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還款。
當發行規模10億、本息金額高達11億元的私募債出現兌付風險后,發行人(也就是融資主體)廣東僑興集團公司子公司向 掛牌方粵股交出具《保險出險告知函》;掛牌方粵股交則向承保方浙商財險出具《保險出險通知書》;而平臺方招財寶,則也向承保方浙商財險發出了《啟動理賠保障通知書》。
在招財寶這類平臺上,各方的關系是這樣的:
招財寶:這類大平臺最重視的是安全性,引入保險公司做“本息保障”,可以極大贏得客戶信任,滿足客戶的剛性需求。
融資方:對于融資公司(本案僑興)而言,要上大平臺融資,就要拿到本息保障的通行證,但如果以自己的信用水平去和保險公司談,很可能通不過,即便通過了保險費率也會非常高。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最怕擔心接到炸藥包。發債公司到底是個什么情況,誰知道呢?于是保險公司要求做有人對債務人做反擔保,如果債務發生違約,由這個擔保方來賠。
于是大家不約而同地想到引入第三方做反擔保的方法,銀行保函就是這么來的。
所有的事情做好之后,保險公司肯接貨了,股交所和招財寶也敢接包了,融資方如愿以償,幾方成為了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但違約事件發生后,備案方、平臺方、承保方的關系開始發生轉變。目前看來目前履行還款賠付義務的重任,落到了浙商財險的身上。
互金平臺對接四板市場,是個什么效果?
如果跳出來看招財寶私募債里相關當事方的互相扯皮,那其實就是日漸龐大的中國場外非標市場一直逃不過去的一個問題——越來越多的互聯網業態的金融交易服務平臺,正在對接全國多個區域性股權市場。
具體說來,中國近幾年正在冒出無數區域性股權交易所,俗稱四坂市場,通常由省政府批復、券商等金融機構入股、金融辦牽頭、省政府監管。而這兩年,這些區域四板市場跟無數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平臺一起,成為中國無數小貸、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產出表之地,和小微企業的直接融資場所。私募債、定向融資、股權質押、ABS等非標資產盛行。
非標到底應該以怎樣的形態對接互聯網金融資產交易所?合格投資人怎么界定?這兩個其實是一路以來多家平臺的困惑。如果我在線下在股權交易所購買金融產品,需要滿足一定門檻;但是到互聯網上,這樣的門檻被降低,平臺本身并沒有承擔或起到識別合格投資者的作用。
一個類金融資產交易所業態的平臺老總就曾經向記者坦言:一開始做的是信托收益權的拆分和銷售(注意不是信托份額拆分,那個屬于監管明令禁止),但是漸漸覺得監管的表態屬于不支持,所以這一年調整業務方向,只做保理類、融資租賃等稍微標準化一點的資產。
回到這次的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它具有代表性?因為它正在創造一個行業首例,業界正在密切注意著,一大堆添加“履約保證保險”的平臺,究竟能不能夠保證自身平臺上交易的資產按時賠付。
現在很多類似非標資產信息服務平臺,隨便舉幾個例子:上市公司精達股份旗下的精融匯、陽光保險旗下的惠金所……一大堆,都把資產被保險公司承保作為一個增信的賣點。所以,當事方有沒有履責,會給影響我們要不要繼續信任互聯網金融平臺上疊加了保險的產品。
并非保險公司第一張假保函
據了解,大地保險曾經出過一單假保函事件,情況與此次類似。解決方式是在多方斡旋下,大地保險先行賠付,后來進行了追償,并未實質受損。
互聯網平臺上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今年12月初,一份《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發給保險公司征求意見,對此類業務提出了更嚴格的監管。
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合理設置保險金額。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校驗規則,控制單戶投保人累計投保金額,避免投保人通過多次投保規避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