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保監會擬發文強化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監管)
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蕾)因惠州僑興集團旗下企業私募債券出現違約,給該項目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的浙商保險或將面臨巨額理賠。保證保險這一新型保險產品由此進入公眾視線,但事實上近年來該險種的爆發式增長背后所隱匿的風險,早已引起保監部門的高度關注。
中國證券網獨家獲悉,在今年1月末發布的《保監會關于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的基礎上,保監會計劃進一步強化監管,擬出臺《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相關征求意見稿在此次事件爆發前的12月上旬即已在行業內部征求意見。
中國證券網記者獨家拿到了這份征求意見稿。相比今年1月的相關文件,這次對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監管更加詳盡與細化,不僅明確了經營原則、產品開發要求,還對保險金額控制、最大可損控制等進行了量化的規定。
所謂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網絡借貸平臺為中介,為平臺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險人)雙方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的業務。
根據征求意見稿,此次進一步出臺相關文件的目的是,為防范化解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風險和問題,規范保險機構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遵循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穩健運行的原則,并與其資本實力、資產狀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同時,開辦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逐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將有關信息及時上傳征信系統。
具體至產品開發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產品或簽訂有關保險協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為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的,應謹慎開展業務。
二是,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產品名稱應清晰、準確,能夠體現承保的具體風險,承保的基礎合同內容和指向應當具體和明確。
三是,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不得承保投資或投機風險。不得承保風險確定的標的,包括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等情形。
在保險金額控制方面,具體規定如下: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合理設置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在內部管控制度中對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分別設定不同的累計最高承保金額。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校驗規則,控制單戶投保人累計投保金額,避免投保人通過多次投保規避金額限制。
此外,在最大可損控制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制定賠付率、逾期率達到約定數值即停辦新業務等止損機制,控制最大可能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承保能力也是這次各方對于浙商保險卷入企業私募債違約的一大關注點。根據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累計承保的保險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凈資產的3倍。
同時,根據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謹慎開展一年期以上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開展一年期以上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報批產品,不得以一年期以內產品逐年續保、出具多張保單等方式變相開展一年期以上業務。
此外,保險公司應按照謹慎原則評估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各項責任準備金,評估時給予足夠的風險邊際,以充分反映有關風險的不確定性與賠付責任的滯后性。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要求,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建立覆蓋盡職調查、承保、理賠、催收、追償的全流程風險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并嚴格要求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時,應認真審核投保人提供的抵押、擔保、保函等反制措施,確保反制措施真實、有效。
在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見稿則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在相關網絡借貸平臺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網絡借貸平臺上公布的與保險相關的信息,應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由保險公司統一審核確認并定期檢查,避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相關市場、相關區域信用風險的增加,要嚴防相關風險傳導至保險行業,要避免成為風險的最后接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