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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没有诈骗,但挤占了生命通道

2016-12-01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沈彬

  无论是通过微信打赏,还是和商业网站合作,本质就是向公众的募捐(虽然被排斥在《慈善法》的范围之外),就应该承担对社会的最大的诚信责任。

  罗一笑白血病捐款事件成为今天舆论的最热点,经过了一轮又一轮反转、辟谣、反辟谣,信息一次次刷新,目前核心事实比较清楚了——罗一笑的确在今年9月罹患了白血病;ICU的治疗费用,的确动辄每天上万元,但是医保的支付比率还是相当高的,到目前为止,自付费用只有3万元;罗一笑的父亲罗尔目前收入只有4000元/月,不过,他在深圳和东莞共有3套房产,但是其自称其中2套没有房产证。

  目前,罗尔得到的捐款已经达到200多万元,明显超过了其女儿白血病治疗的费用,而罗的家庭财产情况,不像其公号文章中描述的那么困难,很多人都认为罗尔构成了“诈骗罪”。是否如此呢?“募捐”行为是否违反了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

  首先,这次“募捐”的形式,是个“非典型的募捐”,不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善款。罗尔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多篇描述自家苦难的文章,得到了公众的海量打赏。另一边,罗尔还通过自己朋友的一个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文章转发一次,就向罗一笑捐款一元,形成“配捐”的模式。

  按《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因此,进行慈善募捐的主体只能是慈善组织。深圳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和慈善处处长钟礼银接受等媒体电话采访时也表示,“网友微信打赏行为不算是募捐行为,可能公众以为是募捐行为,但不是。”所以,沸沸扬扬的罗一笑事件,严格来讲并不是募捐,它其实是被《慈善法》排在“法定慈善”范围之外的“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它得不到正规慈善机构的组织支持;另一方面,它也不受到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受助人真实性、善款的额度和具体用途,都缺乏透明的披露和有效监督。于是,这就变成一场苦情戏的竞技场,看谁的文采最好,谁的故事最催泪,看谁能10万+……走上了道德和法律的钢丝绳,煽情求助和诈骗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按中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不是一般的悖德和违法就能被称为犯罪,还是必须要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也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就此事件说,罗一笑的确罹患了白血病,家庭的确遭遇到一定的经济困难,难说这样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但是,罗尔的煽情、误导公众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在他的公号文章中提到医疗费用“每天动辄1万到3万”,“父亲心急如焚”,但没有提到自己迄今为止的自付医疗费用只有3万元左右,并且还有3套房产的事。

  如果罗尔当初能够客观地表述自己的财产情况,和真实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纯粹通过文字感人,赢得百万的“打赏”,这没话可以说。但是,罗尔没有做到。用自己女儿的悲情故事,向不特定的公众拿了钱,需要承担更严格的道德约束。

  正像网友的归谬:“很多买不起房的网友,在给有三套房的爸爸捐款”。可能从现金流的角度来说,罗尔每月的收入不高,不动产一时难以变现,但是,罗尔的确不是那个最最应该得到公众帮助的人,他挤占了生命通道。

  慈善的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哪怕和商业微信公号合作,通过“卖文”的形式来实现“募捐”的,也是要向公众承担严苛的信息披露义务。罗尔不该利用自己的文才以及媒体界的资源,这么做是在透支慈善的公信力。

  其实,我的周边就有罹患白血病、癌症的,一个看似殷实的中产阶级家庭,一下子就被打回原形。很多人动过通过“轻松筹”等公开渠道筹款的念头,但是觉得要对不特定的公众承担太多的责任就作罢了,这是一种可贵的自觉,近乎悲壮的隐忍。

  要明白,无论是通过微信打赏,还是和商业网站合作,本质就是向公众的募捐(虽然被排斥在《慈善法》的范围之外),就应该承担对社会的最大的诚信责任,不该有一丝一毫的误导。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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