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中石化拒絕銷售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云南盈鼎作為一家民企將中石化以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這也是全國石油系統首例反壟斷案。但是,此案從2014年12月開始,經一審宣判,發回重審,一波三折之后,原告和被告于10月31日拿到了判決書。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判決書指出,從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商業選擇看,由于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用做生物燃料的試點推廣工作遇到現實困難而又未獲解決,從公平的角度出發,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經濟效益以及消費者利益之間的共生互利,且此舉也未給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本身帶來壟斷利益,法院認可其行為的客觀合理性。
此外,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有法定義務收購原告生產的地溝油制生物柴油,但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云南省政府尚未制定出臺相關的針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銷售的配套政策,因此,關于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銷售主體、銷售數量或配額、銷售定價、銷售方式、銷售獎勵和虧損補貼等問題都不明確。
而原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提起本案拒絕交易的訴訟,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其法定義務的履行需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相關的針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銷售的配套政策或規定之前,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沒有與原告建立地溝油制生物柴油交易關系。對此,昆明中院認為,雙方未能建立交易關系,也不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狀告中石化的是云南一家生產生物柴油的企業,建有年產15000噸生物柴油的生產線。但是,企業自身無權銷售,而占有云南銷售市場60%以上的中石化拒絕銷售,生產的生物柴油一直處于積壓狀態。2014年1月,該公司將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將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2014年2月,昆明中院受理該案,于當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壟斷法》,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一審宣判后,雙方均認為判決不具備可操作性,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4月22日,該案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這場持久的紛爭,再次引起社會對拒絕交易和生物柴油出路的關注。2015年9月上旬,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2016年6月15日,該案在昆明中院開庭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