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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能留住古建吗?

2015-10-28
来源:北京晨报

     日前,一份《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修改稿中拟新增一系列规定,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最高将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用高额罚款的方式防止破坏,并非首倡,此前,哈尔滨、上海等地都有过类似的举动,同时,也一直有学者专家建议,提升破坏成本,不但要提高罚款额度,甚至还可以考虑入刑。

  一座城市,不仅仅只有钢筋水泥的高楼大厦,也不仅仅只有现在和未来,它还有过去,有许许多多历史留下的印迹。著名学者、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河说,“历史文化的保护,需要很多方面的共同协作才有可能实现,程序的正义,权责的明确,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等。处罚是一方面,但处罚不是目的,保护才是。”

  罚款,

  小心让破坏合法化

  从上世纪初到现在,一直都有许多学者文人在为文物古建的保护奔走努力,但同时,对于它的破坏,也从未停止。

  在今天,我们已经有了诸多和文物保护、古建维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保护中却一直都显得无力,李河说,“就以古建维护来说,我们有相关的法律,文化、文物部门也有相关规定,甚至各个城市也都有自己的条例。因此,从程序上而言,古建保护的问题,假如程序合理,那么问题就会少很多。问题在于,对于破坏行为的追责、惩罚力度不够。”

  这也是一直以来都有人呼吁提高破坏文物的违法成本的原因,但另外一方面,即便是已有的惩罚和追责,也未总是能够实现,李河说,“我们调研的时候,经常听到文保部门抱怨,惩罚、追责太难,为什么,一方面,有的破坏性行为,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有行政权力的干预,另一方面,即便是一些商业开发,开发者也往往都是有实力、有背景的,和权力联系紧密,因此很难追责”。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罚款有时候并不能起到阻止破坏的作用,反而让破坏肆无忌惮。李河说,“就说罚款几十万,对于开发商来说,无关痛痒,相反,交了罚款,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开发了,这等于是让破坏行为合法化了”。

  显然,仅有罚款是远远不够的,这或许也是专家建议入刑的原因,李河说,“文物是历史文化的载体,也是全体公民共同的遗产,文物部门则是受托监管保护文物的一方,保护有责,问题在于文物部门的弱势,从内部而言,人员编制不足,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常有,外部来说,无力追责,无力抗拒外部的压力”。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象,李河说,“一个合理的社会,公民托付给相关部门的公共遗产,在这个建设的大潮里,首先要有文物部门先行,从立法到保护、监管、追责等等,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如果法律不到位,那就是立法者的失职,如果有法,却不能得到执行,那就应该检讨基本的设计”。

  冲突,直面社会的潮流

  数十年的建设时代,也是数十年文物面临危局的时代,这种危局不仅仅是具体的破坏行为,也是整个社会潮流对于历史文化的冲击。

  而且这种冲击,直到今天,尚没有真正有效的抵抗力量,李河说,“四十年来,全中国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工地,这在全球都是少见的。在这个大工地上,很多东西都没有准备好保护的措施,因此面对建设大潮无力抵抗。比如说历史文化街区,在大中城市中,一般都处在商业价值很高的地区,因此它和资本的发展逻辑直接相冲突。再如乡村,也同样直面着城镇化的大潮,旅游改造的趋势。面对这样全社会的大势,它又能怎样呢”?

  层出不穷的破坏在无数古老的街区、乡镇不断上演,李河说,“或者彻底地扒掉,改成商业建筑。或者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改造翻新,有些下手极狠,几乎是全部破坏了”。

  破坏的结果,是历史被斩断,所有的城市都变成一样,千城一面,李河说,“我们前一段时间去缅甸的蒲甘,那也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里面有1200多座庙,很多都有历经五六百年、六七百年的古庙。而当地为了申遗,开发旅游产业,把所有庙里的佛像都重新装饰了一遍,使这些佛像看起来都一样,结果就是他们申遗的申请被直接打回来了,因为遗产已经被破坏掉了。相反的例子,我们去俄罗斯,他们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非常好,甚至很多近代的建筑也都得到了良好的保护,效果就是,到了那儿就感觉他们比我们更古老,更有历史感,从根儿上来说,其实也就是更有文化”。

  破坏行为毁掉的,不仅是具体的建筑,更是一个地区的文化生态,李河说,“我们到很多地方去调研,情况非常惨,正经八百的文物古建、历史街区,很少能见到,都被破坏了。”

  而这些破坏究竟造成了多少损失,没人计算,李河说,“文物也是钱,尽管有些是无价之宝,但还是可以评估出一个差不多的价格。但是文物GDP是不代入计算的,反之破坏文物的损失也是不代入计算的。我们常会在公共媒体上看到腐败贪污多少亿,财产转移到国外多少亿。但是从来没有人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去算一算,我们这些年破坏的文物,损失了多少?人说破坏自然生态和抢子孙的饭,其实破坏文化生态,不仅是抢子孙的饭,也是掘祖宗的坟”。

  处罚,

  不应该有上限

  近些年来,一直都有学者专家呼吁,提高破坏文物古建的违法成本,提升罚款额度,甚至入刑,但是这样真的能够阻止利益的驱动、权力的干涉吗?

  法律的保护,程序的完善,究竟应该从哪里开始?李河说,“其实,从破坏造成损失的意义上来说,设上限的罚款都是有问题的,就好像打经济官司,法院会按照标的收取诉讼费。文物保护也一样,真正要治理乱象,首先要有标的概念,经过专业的评估,被破坏的文物古建等价值多少,然后再说怎么处罚,达到一定的数额,入刑也是可以考虑的。文物是公共财产,破坏文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是参照破坏财产的处罚,设上限显然是不合理的”。

  立法只是程序的一部分,处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保护,李河说,“首先,立法之后,还要评估,所立之法是否有效,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古建,如果不能,就要迅速调整。其次,就是怎样把法律的保护落到实处,也就是说,当涉及权力、金钱等的干涉,一定要追责,特别是拍板的干部,不能因为调动而获得豁免。其三,我想社会舆论也应该起到监督作用,比如说可以立个碑,上面写上这个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的破坏者姓甚名谁,过去有功德碑,今天我们也可以让那些破坏者站在公共舆论面前,接受应有的评价”。

  改变不合理的问题,加强文物保护的实效,李河说,“有自然生态,也有文化生态,对于文化来说,文化生态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目前,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对文化生态的保护意识还远远不够。在今天,城镇化的发展很快,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文化生态的保护就成了一个难题,难处来自很多方面,程序、意识等等,克服这些难题不容易,但却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做不好就有问题,它考验着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模式转型与否的标志,是否还是以前那种破坏式发展的模式。”

  动力,给保护者而非破坏者

  如果说防止破坏、惩罚破坏者是消极的保护,那么积极的保护作用对于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对于历史文化的维护尊重,就更加重要。问题在于,消极的保护尚且力度不足,积极的保护就更加困难。

  李河说,“破坏有两种,开发性的破坏,耽搁性的破坏。所谓耽搁性的破坏,就是列为保护对象,不允许开发,但也只是放在那里,不加维护,即便是维护,也是添油式的,今天一点儿,明天一点儿,于事无补。在今天,我们的大多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乡镇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大城市里,这些地方的本地人大多搬离,住在这里的是外来的租户,而乡村则面临空巢化的局面,那么对于那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究竟应该怎么保护,谁来出钱维修。目前来说,只有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下大本钱,一个是变成旅游产业,一个是申报遗产之类,更多没有纳入到旅游、申遗的地方,根本得不到修缮。更有一种以保护一部分为掩护,合理破坏另一部分的行为,值得注意和警惕”。

  保护需要资源,不论是人力还是物力,不允许违法私建理所应当,但是相关机构是否能担起维护保养的责任呢?李河说,“当前很难,在程序合理的前提下,保护的钱从哪里来?一般来说都是通过财政支出,但我们的财政投入这方面的很少,很难真正承担起保护的责任。所以,应该找到引入社会资金,基金会等等的渠道。同时给企业投入公共文化保护更多优惠的政策,让企业、商家有动机投入到文化生态保护中,而不是积极投入到破坏之中。同时这其实也是给那些依靠破坏累积原始资源的企业一个赎罪的机会”。

  如何才能做到这些?李河说,“根本是提高全民意识,然后加强资金保障,加强立法,保证程序的正义,从列入保护到评估、监管以及在管理和惩罚机制中推进标的制,加强追责的力量。程序最重要,程序解决了,才有可能解决文化古建的保护问题,程序不解决,或许再过几十年,我们也就不需要解决了,因为文化古建都没有了”。

[责任编辑: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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