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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能留住古建嗎?

2015-10-28
來源:北京晨報

     日前,一份《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修改稿中擬新增一系列規定,如“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的,最高將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用高額罰款的方式防止破壞,並非首倡,此前,哈爾濱、上海等地都有過類似的舉動,同時,也一直有學者專家建議,提升破壞成本,不但要提高罰款額度,甚至還可以考慮入刑。

  一座城市,不僅僅只有鋼筋水泥的高樓大廈,也不僅僅只有現在和未來,它還有過去,有許許多多歷史留下的印跡。著名學者、中國社科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李河說,“歷史文化的保護,需要很多方面的共同協作才有可能實現,程序的正義,權責的明確,社會評價體系的完善等等。處罰是一方面,但處罰不是目的,保護才是。”

  罰款,

  小心讓破壞合法化

  從上世紀初到現在,一直都有許多學者文人在為文物古建的保護奔走努力,但同時,對于它的破壞,也從未停止。

  在今天,我們已經有了諸多和文物保護、古建維護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的保護中卻一直都顯得無力,李河說,“就以古建維護來說,我們有相關的法律,文化、文物部門也有相關規定,甚至各個城市也都有自己的條例。因此,從程序上而言,古建保護的問題,假如程序合理,那麼問題就會少很多。問題在于,對于破壞行為的追責、懲罰力度不夠。”

  這也是一直以來都有人呼籲提高破壞文物的違法成本的原因,但另外一方面,即便是已有的懲罰和追責,也未總是能夠實現,李河說,“我們調研的時候,經常聽到文保部門抱怨,懲罰、追責太難,為什麼,一方面,有的破壞性行為,本身也是行政行為,有行政權力的干預,另一方面,即便是一些商業開發,開發者也往往都是有實力、有背景的,和權力聯系緊密,因此很難追責”。

  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罰款有時候並不能起到阻止破壞的作用,反而讓破壞肆無忌憚。李河說,“就說罰款幾十萬,對于開發商來說,無關痛癢,相反,交了罰款,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開發了,這等于是讓破壞行為合法化了”。

  顯然,僅有罰款是遠遠不夠的,這或許也是專家建議入刑的原因,李河說,“文物是歷史文化的載體,也是全體公民共同的遺產,文物部門則是受托監管保護文物的一方,保護有責,問題在于文物部門的弱勢,從內部而言,人員編制不足,資金不到位等問題常有,外部來說,無力追責,無力抗拒外部的壓力”。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現象,李河說,“一個合理的社會,公民托付給相關部門的公共遺產,在這個建設的大潮里,首先要有文物部門先行,從立法到保護、監管、追責等等,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如果法律不到位,那就是立法者的失職,如果有法,卻不能得到執行,那就應該檢討基本的設計”。

  沖突,直面社會的潮流

  數十年的建設時代,也是數十年文物面臨危局的時代,這種危局不僅僅是具體的破壞行為,也是整個社會潮流對于歷史文化的沖擊。

  而且這種沖擊,直到今天,尚沒有真正有效的抵抗力量,李河說,“四十年來,全中國變成了一個巨大的工地,這在全球都是少見的。在這個大工地上,很多東西都沒有准備好保護的措施,因此面對建設大潮無力抵抗。比如說歷史文化街區,在大中城市中,一般都處在商業價值很高的地區,因此它和資本的發展邏輯直接相沖突。再如鄉村,也同樣直面着城鎮化的大潮,旅游改造的趨勢。面對這樣全社會的大勢,它又能怎樣呢”?

  層出不窮的破壞在無數古老的街區、鄉鎮不斷上演,李河說,“或者徹底地扒掉,改成商業建築。或者以旅游開發的方式改造翻新,有些下手極狠,幾乎是全部破壞了”。

  破壞的結果,是歷史被斬斷,所有的城市都變成一樣,千城一面,李河說,“我們前一段時間去緬甸的蒲甘,那也是一座歷史文化名城,里面有1200多座廟,很多都有歷經五六百年、六七百年的古廟。而當地為了申遺,開發旅游產業,把所有廟里的佛像都重新裝飾了一遍,使這些佛像看起來都一樣,結果就是他們申遺的申請被直接打回來了,因為遺產已經被破壞掉了。相反的例子,我們去俄羅斯,他們對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非常好,甚至很多近代的建築也都得到了良好的保護,效果就是,到了那兒就感覺他們比我們更古老,更有歷史感,從根兒上來說,其實也就是更有文化”。

  破壞行為毀掉的,不僅是具體的建築,更是一個地區的文化生態,李河說,“我們到很多地方去調研,情況非常慘,正經八百的文物古建、歷史街區,很少能見到,都被破壞了。”

  而這些破壞究竟造成了多少損失,沒人計算,李河說,“文物也是錢,盡管有些是無價之寶,但還是可以評估出一個差不多的價格。但是文物GDP是不代入計算的,反之破壞文物的損失也是不代入計算的。我們常會在公共媒體上看到腐敗貪污多少億,財產轉移到國外多少億。但是從來沒有人按照可比的市場價格去算一算,我們這些年破壞的文物,損失了多少?人說破壞自然生態和搶子孫的飯,其實破壞文化生態,不僅是搶子孫的飯,也是掘祖宗的墳”。

  處罰,

  不應該有上限

  近些年來,一直都有學者專家呼籲,提高破壞文物古建的違法成本,提升罰款額度,甚至入刑,但是這樣真的能夠阻止利益的驅動、權力的干涉嗎?

  法律的保護,程序的完善,究竟應該從哪里開始?李河說,“其實,從破壞造成損失的意義上來說,設上限的罰款都是有問題的,就好像打經濟官司,法院會按照標的收取訴訟費。文物保護也一樣,真正要治理亂象,首先要有標的概念,經過專業的評估,被破壞的文物古建等價值多少,然後再說怎麼處罰,達到一定的數額,入刑也是可以考慮的。文物是公共財產,破壞文物在某種意義上也可是參照破壞財產的處罰,設上限顯然是不合理的”。

  立法只是程序的一部分,處罰的目的也不是為了罰款,而是為了保護,李河說,“首先,立法之後,還要評估,所立之法是否有效,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文物古建,如果不能,就要迅速調整。其次,就是怎樣把法律的保護落到實處,也就是說,當涉及權力、金錢等的干涉,一定要追責,特別是拍板的干部,不能因為調動而獲得豁免。其三,我想社會輿論也應該起到監督作用,比如說可以立個碑,上面寫上這個城市歷史文化建築的破壞者姓甚名誰,過去有功德碑,今天我們也可以讓那些破壞者站在公共輿論面前,接受應有的評價”。

  改變不合理的問題,加強文物保護的實效,李河說,“有自然生態,也有文化生態,對于文化來說,文化生態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目前,對自然生態的保護已經成為共識,但是對文化生態的保護意識還遠遠不夠。在今天,城鎮化的發展很快,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文化生態的保護就成了一個難題,難處來自很多方面,程序、意識等等,克服這些難題不容易,但卻是必須要做的事情,做不好就有問題,它考驗着一個地區的文明程度,也是衡量一個地區發展模式轉型與否的標志,是否還是以前那種破壞式發展的模式。”

  動力,給保護者而非破壞者

  如果說防止破壞、懲罰破壞者是消極的保護,那麼積極的保護作用對于文化生態的良性發展,對于歷史文化的維護尊重,就更加重要。問題在于,消極的保護尚且力度不足,積極的保護就更加困難。

  李河說,“破壞有兩種,開發性的破壞,耽擱性的破壞。所謂耽擱性的破壞,就是列為保護對象,不允許開發,但也只是放在那里,不加維護,即便是維護,也是添油式的,今天一點兒,明天一點兒,于事無補。在今天,我們的大多數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鄉鎮都面臨着一些共同的問題,大城市里,這些地方的本地人大多搬離,住在這里的是外來的租戶,而鄉村則面臨空巢化的局面,那麼對于那些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究竟應該怎麼保護,誰來出錢維修。目前來說,只有兩種情況下地方政府會下大本錢,一個是變成旅游產業,一個是申報遺產之類,更多沒有納入到旅游、申遺的地方,根本得不到修繕。更有一種以保護一部分為掩護,合理破壞另一部分的行為,值得注意和警惕”。

  保護需要資源,不論是人力還是物力,不允許違法私建理所應當,但是相關機構是否能擔起維護保養的責任呢?李河說,“當前很難,在程序合理的前提下,保護的錢從哪里來?一般來說都是通過財政支出,但我們的財政投入這方面的很少,很難真正承擔起保護的責任。所以,應該找到引入社會資金,基金會等等的渠道。同時給企業投入公共文化保護更多優惠的政策,讓企業、商家有動機投入到文化生態保護中,而不是積極投入到破壞之中。同時這其實也是給那些依靠破壞累積原始資源的企業一個贖罪的機會”。

  如何才能做到這些?李河說,“根本是提高全民意識,然後加強資金保障,加強立法,保證程序的正義,從列入保護到評估、監管以及在管理和懲罰機制中推進標的制,加強追責的力量。程序最重要,程序解決了,才有可能解決文化古建的保護問題,程序不解決,或許再過幾十年,我們也就不需要解決了,因為文化古建都沒有了”。

[責任編輯: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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