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何謂「公民抗命」?近日,美國一宗案件提供了極佳示範,值得香港高舉「公民抗命」的人士認真參詳。
事緣,當地一名婚姻註冊處職員,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全國合法之下,仍然拒絕為一對男同性戀者簽發結婚證書,其所持理由是她乃一名基督徒,認為當局應該尊重其宗教自由,給予她豁免遵守法例的權力。法庭結果判處她即時監禁5天,並下令出獄重返工作後不得幹預同事簽發婚姻證書,否則執法單位會再采取行動。
這就是一種「公民抗命」。對她來說,世俗的同性婚姻法律,與其形而上的宗教教條相矛盾,如果違反前者,當然難逃牢獄之苦,但倘違反後者,不單違背了自己信仰,更可能要永遠下地獄,於是她選擇了「公民抗命」。客觀而言,這對社會建設及制度無疑不值得鼓勵,不過於她個人卻是無可厚非。重要的是,她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沒有逃避箇中責任,而該對同性戀者,亦終會由其他職員發給結婚證書。某程度上,這是個皆大歡喜的結果,一方面宏觀的法律得以圓滿執行,另方面微觀的各個個體也如願以償,包括可以順利成婚,以及捍衛自己的信仰。
可是,港式「公民抗命」卻非如此。首先,事實證明,「去飲」最終沒有「埋單」,「自首」原來也不代表「認罪」,乃至還千方百計、滿口歪理地拒絕承認相關法律責任。其實,抗命的對象應是針對個別法例,而非牽涉整套規範,例如那位婚姻註冊處職員便不會佔領馬路,甚而拒捕搶犯。然而,在香港,由「佔中」到「鳩嗚」、「光復」等等,卻對其他市民造成嚴重影響,且更威脅到經濟社會的穩定。
故此,「佔中」一幹人等,既須「去飲埋單」、「自首認罪」,承擔法律責任,亦要承擔民事責任,向一眾受影響市民及商戶作出賠償。而更重要的是,他們應誠心承認這場「鬧劇」的荒謬,好使所謂的「雨傘運動」及其衍生的系列抗爭盡快停止。凡此種種,某些事情或者對他們來說屬於「不能」的範疇,但卻不能因此而完全「不為」,甚至反過來繼續肆意鼓吹。隨著執法和司法機關逐次審理案件,這正是他們認罪懺悔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