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立
一邊勾連律師和當事人家屬,一邊糾集“訪民”,為達到向法院施壓影響審判結果的目的,通過街頭聚眾舉牌、打橫幅、喊口號等方式大肆制造影響,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并實時拍照發到境內外網站進行炒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日前,犯罪嫌疑人翟巖民、劉建軍等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山東省濰坊市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6月21日 新華網)
一樁普通的司法訴訟案件,在法院的正常審理之時,卻出現了眾多“訪民”“鬧訪”的局面,而這些所謂的“訪民”,竟是與案件本身“八竿子打不著”的人來充當的。這些被當事人雇來的“訪民掮客”,于案件本身的解決沒有一點益處,反倒折射出當前部分司法個案中,部分當事人對法律的誤認和由此產生的誤判,以及“訪民掮客”們丑陋的嘴臉,該怎樣解決這樣一個系列問題才是本案需要真正關注的問題。
應該說,涉事當事人,包括案外的公民,都有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權利,特別是當事人更是由于利益關系尤為關心案件審理情況,但關心不能超過應有的限度。法律是公民維護權益的公器,也是審判機關維護法律尊嚴的公器,不能為了一己之私,而肆意扭曲。為了讓審判結果更有利于自己,雇傭他人“炒熱”案件,企圖向司法機關施壓的手段,顯然有違法律公器的本質屬性,是個人權利中心化、絕對化的產物。而“訪民掮客”們,包括那些與案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被雇傭者,案件的律師,等等,也竟為了一點點小私利,與法律公然對抗,打著所謂的“維權”、“人民有權監督司法”的幌子,為自己壯膽,欺騙公眾,于依法辦案本身而言,是相逆背的。
這些“訪民掮客”,應該是近些年來“各類掮客”的新變種,從制造熱點事件的網絡掮客到訪民掮客,都是找一個爭議點,給自己賺點小利益。不僅在山東,在湖南,在黑龍江慶安等地,也出現過“訪民”們抗議的行為。“訪民掮客”們,收了他人錢財分工明確“予人消災”,不但直接干擾了具體案件的審理秩序,混淆視聽,還對司法公正本身的侵蝕,是司法公正本身所不能容忍的毒瘤,必須要徹底鏟除。
“訪民掮客”本身折射出來的,是司法審判中當事人、案外人對自身定位仍然存在認識偏差。這尤其應該引導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正常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不要有任何不切實際的幻想。而對于案外非當事人,其他公民或其他組織,監督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無可厚非,但必須要遵照法律的授權、程序進行,任何假借“監督”之名,謀取不法之利的個人或團伙,相關部門應該依法堅決地加以打擊。只有如此,“訪民掮客”們方可感受到收錢鬧事必然“得不償失”,不再冒法律之大不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