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記者從相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加強地下停車設施日常管理,便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宜春市住建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並結合宜春實際,協同宜春市自然資源局草擬《宜春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備案產權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經宜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宜春市住建局四級調研員徐寧鴻介紹,《管理規定》共十八條,分別從製定目的、適用範圍、銷售備案及產權登記原則、稅費繳交、職責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確。
從適用範圍來看,《管理規定》適用於袁州區、宜春經濟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地下停車設施銷售許可及不動產登記行為。
其中地下停車設施是指地表以下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確劃分車位、具有獨立空間、未計入地上建築公攤的地下停車位(庫),包括與地上建築物一並開發建設的配建地下停車設施和獨立開發建設的單建地下停車設施,不含機械車位。地下停車設施原則上以「個」為單位銷售備案及劃分不動產單元,多層地下停車設施,可以分層設立、分層登記。地下停車設施登記的建築面積由套內面積加分攤面積組成,性質用途為車位(非住宅)。
《管理規定》明確,地下停車設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保持一致。地下停車設施屬人防工程設施的不予辦理銷售許可手續。項目在確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後,可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申請地下停車設施合同備案手續的,應當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
此外,申請地下停車設施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等相關必要材料;申請地下停車設施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材料。
地下停車設施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登記費按每件80元收取;買受人需繳納3%的契稅,0.05%的印花稅(2027年12月31日前減半征收)。(記者 喬玲 郭美勤)
頂圖:發佈會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