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失業保險政策有較大調整。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了最新解讀,明確廣州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2250元/月。
根據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人社函〔2025〕29號),廣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自2025年3月1日起調整為2500元/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故失業保險金標準自費款期2025年3月起調整為2250元/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6號)規定,對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而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地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可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的部分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目前廣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是1100元/月,失業保險基金按此標準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自行承擔。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完善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20號)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時,對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的,按規定審核發放失業保險——即失業人員需辦理失業登記,以免影響正常享受失業待遇。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完善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20號)第四條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