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港獨」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被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年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日(6日)駁回譚得志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罪成,分別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被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
是次上訴包括2項爭議,分別為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終院法官在判詞表示,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控罪,可以及已有效地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無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實施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香港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的彈性,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對於本案另一項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煽惑暴力意圖只是可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罪行的多種意圖類別之一。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因此沒有理由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這意圖或指其隱含在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