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佛山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標誌着市民廣泛關注的房貸「商轉公」政策正式落地。該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購房者將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以降低貸款成本。新政策將於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文如下,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佛山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繳存職工合理購房需求,規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時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且原商業貸款尚未結清,現滿足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條件,在獲得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用於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貸款。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包括商業貸款全額轉為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轉為商業和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部分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二章 商轉公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符合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二)主借款人須為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共同借款人可為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借款申請人應為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屬於借款申請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購買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數的認定,以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權屬登記為準;
(二)原商業貸款銀行與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的銀行為同一家銀行,且屬於本市商轉公貸款業務受委託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可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的受託銀行,以公積金中心公告為準;
(三)原商業貸款尚未結清,已正常還款12個月以上,當期還款狀態正常;
(四)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產證及土地證),該住房當前僅存在原商業貸款抵押登記,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設定居住權等權利受限的情形;
(五)已獲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並由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商轉公貸款同意書》。
第六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原商業貸款銀行不同意辦理商轉公貸款的;
(二)借款申請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已有兩套以上住房的;
(三)原商業貸款屬購買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請商業貸款的;
(四)未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審批作出准予貸款的決定前自行結清商業貸款的;
(五)存在現行公積金貸款政策明確規定不予貸款的情形或存在貸款風險的。
第三章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商轉公貸款按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政策中再交易住房貸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應符合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政策的相關規定;
(二)不得高於原商業貸款當前本金餘額減去6期原商業貸款月還款本金(即:商轉公貸款額度≤當前商業貸款餘額-6期原商業貸款月還款本金),取1000元的整數倍;
(三)不得高於購房發票價格的80%;
(四)不得高於當前市場評估價值的80%。
最終可貸額度取上述計算的最低值。
第九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應符合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政策的相關規定;
(二)應以整年計算,最短貸款期限為1年,最長貸款期限為20年,且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同時貸款期限與自住住房房齡之和不得超過40年。
最終可貸期限取上述計算的最短期限。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在還款期內如遇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向原商業貸款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後出具《商轉公貸款同意書》。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向受託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轉公貸款相關申請表格;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家庭狀況佐證材料;
(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產證及土地證),全額購房發票等;
(五)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的《商轉公貸款同意書》;
(六)有效的個人住房信息查詢記錄;
(七)相關業務承諾書及授權書;
(八)共同借款人為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應按要求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使用證明及繳存明細;
(九)其他相關材料。
受託銀行受理借款申請人提出的商轉公貸款申請後,應對房地產價值重新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受託銀行自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核、作出貸款風險評估,並將符合貸款條件、通過貸款風險評估的業務材料報送公積金中心審批。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自受託銀行送達材料次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審批。
第十五條商轉公貸款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受託銀行與借款申請人、其他貸款相關責任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併到有關部門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受託銀行將已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記材料送達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受託銀行指定的專戶,受託銀行對原商業貸款進行部分還款或全部結清。
第十七條 自商轉公貸款申請審批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放款的,本次審批自然失效。
第十八條 借款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暫停發放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的個人賬戶狀態為封存等非正常繳存狀態的;
(二)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經濟狀況、信用狀況等發生變化,對貸款審批結果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公積金貸款發放時商業貸款餘額低於即將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的;
(四)未達到借款合同約定條件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資金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商轉公貸款審批的資金實行年度總量限額管理原則。
商轉公貸款年度資金總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流動性及商轉公貸款需求變化情況,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提交商轉公貸款年度資金配額方案,經管委會批准後,由公積金中心對外公布並執行。
商轉公貸款年度資金總額計算時間以自然年度為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施首年以本辦法施行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計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個自然年度內商轉公貸款審批金額達到年度資金總額上限時,該年度不再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一個自然年度內預設用於審批商轉公貸款的資金額度未使用完畢的,剩餘額度將在當年度末自動歸零。
第二十條 商轉公貸款實行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個貸率指標,對商轉公貸款實行輪候發放、暫停受理等動態管理:
(一)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以下簡稱個貸率,個貸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餘額/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100%)高於90%時,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已受理的商轉公貸款申請可繼續辦理;
(二)商轉公貸款申請暫停受理後,個貸率低於85%的,可恢復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三)商轉公貸款業務的調整,以公積金中心公告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內」包含本數,「超過」「高於」「低於」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