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鄭學林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立案二庭庭長、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第二巡迴法庭副庭長、立案庭庭長、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29萬餘元。
2023年3月至9月,鄭學林退休後,利用原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150萬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鄭學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鄭學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鄭學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