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稱,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項目、認購股份、承攬工程、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孫志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孫志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孫志剛生於1954年5月,河南人,經濟學博士。2023年8月,官方通報孫志剛被查。今年2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
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孫志剛被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陽奉陰違,搞『七個有之』,任人唯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幹部考察中搞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等。(中新社記者 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