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男子今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罰款1.2萬元。法庭同時命令該男子將已收取的1795元服務費退回給有關僱主。
勞工處於2023年3月接獲一名擬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對一名男子的投訴。由於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男子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