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1日)刊憲,建議在《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安全條例》)下制定新的──《商船(安全)(載運工業人員船舶)規例》,以及修訂《安全條例》的附表,將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最新相關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建議的修訂旨在為載運工業人員的船舶及人員自身提供安全標準,以及應對近海和能源行業海上作業的特定風險。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說:「作為國際海事界的主要成員,香港一直堅定支持海事安全,並不遺餘力地按照有關國際標準,保障從事海上作業的工業人員的安全。擬議的法例修訂展現我們在這方面的持續承擔。」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以及海事處轄下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委員均支持建議。
擬議法例修訂將於6月2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