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一名消防隊目涉嫌三次作出虛假火警警報,被控虛假火警警報及浪費警力4項罪名,今早(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被判監5星期。
46歲被告劉浩殷,被控於去年5月17日,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3次虛報,包括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局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聲稱有人從筲箕灣一個商場跳下。
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至於其涉及一項導致警力浪費罪,早前已脫罪。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示,被告身為消防隊目,未能以身作則,短時間內作出3次虛報,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令消防員疲於奔命,甚至需跨區工作,案件有其嚴重性,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並且被告的背景報告,亦談不上有悔意。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工作對社會有貢獻,因今次事件前途盡毀,相信日後重犯機會低,酌情減刑一星期,最終判囚5星期。
辯方在判刑後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其間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須居於報稱住址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