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10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鄉事會坊一幢綜合用途樓宇的一個住宅單位內的分間工程,包括加建若干分隔牆,以分間該單位成數個獨立房間。該些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單位的逃生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該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該業主過去多次因沒有履行涉及其他物業的清拆令而被定罪。就此個案而言,他在法庭上表示已聘請承建商安排所須的清拆工程,最終該業主於4月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10.87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圖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