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為配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初發布《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正式公布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
其中,關於「累計居住滿183天」及「六年規則」的細則對於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影響較大。今年已進入新稅法實施的第六年重要節點,港澳及外籍人士有權享受就業的個人所得稅豁免福利將得以延續,具體稅改紅利須特別留意。
隨着跨境工作及生活的便捷化提升,越來越多港澳人士前往大灣區發展,而其入境及逗留時間則會影響其作為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的稅務責任。
判定居民身份以利用稅務優惠
根據規定,在內地停留不足183日的即為非居民個人,境內所得基本都要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則不需要;而停留超過183日而連續六年內未有離開內地滿30天的,則為稅務居民個人,其境內境外全球所得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頻繁往返內地的港澳或外籍人士,如無住所個人在內地停留當天不滿24小時,當天則不會計入上述日數。
另一邊廂,港澳或外籍人士可選擇享受新稅法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或者享受例如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該優惠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同時,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計算方法亦將延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由於港澳及外籍人士在中國內地涉及的稅務居民身份判定存在一定複雜性,具體情形及稅務優惠宜諮詢專業稅務籌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