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兼永遠會長 龍子明
特區政府就英國廣播公司(BBC)題為「香港『二十三條』與國安法:新條例下『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遭拒減刑」的極具誤導性報道及一些反華組織和潛逃外國的通緝犯等的歪曲事實言論,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後,海外抹黑頻仍。特區政府及官員昨日再公開反駁英國廣播公司(BBC)的失實報道,並表達強烈不滿和譴責。發言人指出︰「英國廣播公司引述反華組織對特區的指控的同時,完全漠視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就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作出規定,完全是雙重標準。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
英國廣播公司的報道,引起港府強烈不滿。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眾,有必要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能夠提早獲釋,施加較為嚴格的限制。強烈不滿和譴責。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在疑犯潛逃海外的情況方面,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到,法院於2023年應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申請,就共13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發出拘捕令。該13名潛逃者潛逃海外後,涉嫌繼續進行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要求外國所謂「制裁」香港特區的官員和法官、煽動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
外國有一些法律或行政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潛逃的人回國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建議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美聯邦法規》:逃犯或被禁享福利,其中規定執法機構可要求國務院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基於該人因刑事指控而被通緝,並已發出逮捕令或者法院命令禁止該人出境等任何原因吊銷某人的護照。美國相關法律又規定,逃犯會被暫停或禁止享有福利及權利,包括取消參加「補充營養援助計劃」的資格,取消支付其老年和遺屬保險福利金及傷殘保險福利金資格,取消老年人、盲人和殘障人士的保障收入資格。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懲教署署長的職責是嚴格執行法庭就每一個囚犯所判處的監禁刑罰,任何准予囚犯提早釋放的酌情權,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
根據現行《警隊條例》第50條,一般被羈留人士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如警方未能立即完成調查,要讓被捕人保釋外出、再依指示回警署報告,或無條件釋放被捕人。文件指根據2019 年經驗,在「大規模暴亂」發生後,警方搜證面對重大困難,需要較多時間才可完成對所有被捕人士的初步調查;而危害國安案件中涉案人和組織較多,除涉及龐大資金往來外,更受到境外勢力一定干預。文件又指,一些疑犯甚至在執法行動展開後,與成員互通消息損害調查工作;而疑犯保釋期間也可能與仍然在逃人士聯繫,洩露調查情況或干擾證人、將資產轉移等。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眾,有必要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能夠提早獲釋,施加較為嚴格的限制。就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根據該規則第69(1)條獲得減刑(《條例》第152條)。有關安排並沒有改變法庭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作出的判刑,因此不存在所謂「變相加刑」的問題。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英國廣播公司引述反華組織對特區的指控的同時,完全漠視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就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作出規定,完全是雙重標準。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
據了解,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當局更加需要嚴格檢視提早釋放的做法。翻查資料,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2020))同樣處理有關問題的規定,其方法是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確保有關當局必須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方可提早釋放該囚犯。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引入類似規定,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提早釋放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圖: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