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6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涉及修訂《監獄規則》,當中訂明因為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服刑的人,除非獲懲教署署長信納其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減刑。不論在生效日前或後所判,新規則生效後都是這樣。他強調,犯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罪行正常來說不會獲得減刑,切勿以身試法。
李家超指,有關安排目的是在「讓所有人都明白,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他又形容不獲減刑將成「一般做法」,只會在署長信納才會作出考慮,希望令市民明白不要嘗試從事危害國安活動,「唔好以身試法」。他説,任何人若對於政府的決定有不滿,可以循法律途徑尋求協助。(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