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青聯委員、深圳市政協委員、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 譚鎮國
今日立法會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完成三讀,有賴行政立法高度配合,上下一心,高速高效完成整個立法工作,香港填補了回歸多年來在維護國安上的缺口,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最後一里路。
事實上,「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要素。「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捍衛國家安全、維護國民團結,達至國泰民安、國家富強、香港繁榮穩定、港人安居樂業。在過去,反中亂港分子利用泛政治化的社會氛圍,以政治手段煽動社會對立,千方百計阻止23條立法,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結果導致本港的國家安全一直處於不設防的狀態。不論是2014年非法「佔中」還是2019年的「顔色革命」,都讓社會深刻了解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缺失,會帶來甚麼樣子的沉重結果。
雖然當時中央提出了《香港國安法》,讓香港由亂變治,但並不代表香港無需要以及責任就國家安全來立法。為了更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充分對接目前現有的法律,採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訂定。《條例草案》中逾半數罪名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本地法例中原來就存在,例如:本地組織是否是「政治性團體」,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是否是境外「政治性組織」,而這兩個關鍵概念的定義以及「聯繫」具體情形的界定,都沿用了《社團條例》中的原有定義。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出現不單只是為了銜接《香港國安法》,更是完善香港目前現有的不同法律條文,為香港市民提供一個更好的法治環境。
《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同時,《條例草案》經過充分的法律分析,借鑒了外國多部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同時也考慮了香港社會的具體情況,並非單純地「搬字過紙」。在人權保護標準方面,《條例草案》比西方國家採用了更高的標準,例如:在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權利方面,英國允許一定級別以上的警員可直接指令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而《條例草案》則規定警務人員須就限制被羈留者諮詢律師的權利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此外,《條例草案》特別在主體法律第一部第二條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無罪假定、保障辯護權和訴訟權、一罪不作二審等,充分彰顯法治原則及人權精神。可見《條例草案》並非是反中亂港分子所説是蠶食人權與自由的毒藥,而是將香港社會帶至由治及興的「良丹妙藥」。
《條例草案》的通過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的重要里程碑,將與國家安全法相互銜接,強化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國際營商法治環境,亦有利於為香港特區居民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讓香港可以專心一致為社會謀發展、為市民謀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