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西九龍裁判法院懷疑發生被告「調包」案,一名38歲男子聲稱為出外尋找證據以證明無干犯販毒罪,涉嫌於羈留室內以2萬元買通另一名獲准保釋的男被告,交換身份識別手帶並離開法院。二人今早(6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說,法庭需要向公眾展示這種蓄意濫用刑事程序的行為絕不受歡迎,雖然兩人沒有交收賄款,但確實作出了非法及腐敗的安排,目無法紀,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判處38歲被告即時監禁30個月,另一被告監禁24個月。
案情指,被告陳樹華及林景浩於去年4月10日分別因販毒、襲擊罪而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陳還押監獄羈留,而林則獲准保釋。案發當日下午12時56分,林景浩作保釋出外手續時,陳樹華先後數次聲稱自己為林,並展示文件及身份識别手帶。警員曾檢查陳的手帶及對比陳樹華及林的申請身份證收據上的外貌,發現手帶完整無損亦相貌相似,便讓陳離開。其後,有警員發現林仍未保釋外出,要求林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林則指他已轉交同倉犯人。
陳樹華於同月13日在油麻地遭警方截停,亦出示林的申請身份證收據後被捕,他於警誡下表示因想蒐集所涉的販毒案證據,證明自己没有犯罪,才誤導警方並從合法羈押逃脫。陳後來承認他主動走向林景浩,問其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以兩萬元作報酬賄賂林並商議調包;林同意後,陳叫林聯絡其電話號碼,以便匯賄款給他,兩人隨即交換身份識別手帶及文件。林另承認,他從未致電陳,亦未曾收到報酬。
陳樹華代表大律師劉啟賢求情指,法庭應考慮到控罪源自同一事件,判處刑期同期執行,又指陳於被捕時主動走向警方並出示林的身份證收據,是希望警方能作出拘捕,法官則指此做法實質為掩飾行為,而非主動自首。(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