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今日(22日)致函《明報》並澄清,指《明報》當天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訂立的「境外干預」罪所作的報道,當中部分內容容易令市民產生不必要的顧慮和誤解,強調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多次公開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是要符合三個條件,一般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保安局表示,特區政府建議的「境外干預」罪的三個條件為: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及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換言之,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況。
就有關報道中引述有學者擔憂正常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保安局表示,必須指出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所以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因此無需顧慮。
對於文章引述有觀點指,建議的「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保安局表示,這是完全錯誤的。
保安局介紹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的必要性:首先,有關罪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干預國家和香港特區事務的行為,這完全是維護國家安全範圍之內。事實上,主權平等和互不干涉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境外干預行為已超出了一般國際價例可接受的範圍(例如正當批評政府施政、正當遊說工作、一般政策研究、與海外組織正常交流或日常商業活動),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有關罪行的立法建議完全正當,亦屬必須。
保安局表示,一些國家在近年已實施了針對境外干預的法律。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及澳洲的《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均引入類似罪行。由此可見,其他國家亦不允許境外干預的行為。報道指有關罪行「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結論,明顯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