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劏房租賃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已在前年1月開始生效,以保障劏房租戶不會被濫收水電費,條例亦要求業主主動申報有關租賃資料等。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20日)在社交媒體發文表示,迄今已有過百名劏房業主違例被定罪。
何永賢説,昨日,再有17名劏房業主因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被判處罰款共32000元。其中一名業主違反共8宗控罪,被判處罰款64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04名劏房業主被定罪。
何永賢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並保障劏房租客的權益。
《條例》同時保障了劏房租戶「2+2」合共4年的租住權,隨着有關法例生效2年,劏房租戶亦陸續面臨與業主優先再續2年次租期的選擇。估價署已開始分批按照首期租賃屆滿的時間,發信給相關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並夾附有關資訊,以提醒他們在《條例》下的相關義務。(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