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17日從民政部獲悉,《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近日公布,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進行統一規定。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有近90萬家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當前,我國對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管理有具體規定,社會團體名稱立法仍是空白。此次出台的辦法首次對社會團體名稱作出規範表述,有利於形成社會組織統一的名稱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中間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領域限定語,並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社會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辦法還對社會組織名稱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限於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此外,近年來,多地實踐中陸續出現社會組織將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命名為「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情況,混淆了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引起了公眾誤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風險隱患。為此,辦法明確,社會組織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且區別於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便於公眾更加清晰識別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