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 香港教育大學教授、香港湖北社團總會顧問
黎智英案開審前後,西方國家政客的表現近乎歇斯底里,他們不斷「譴責」或施壓,尤其是成立於2020 年 6 月 2 日的以反華、遏華為目的的「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更是在近日敦促聯盟成員所屬國家制裁負責實施《香港國安法》的內地及香港官員,包括特首李家超。對此,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日前發文,批評IPAC、個別英國政客及歐洲議會議員妄議香港法院審理黎智英案、極力詆毀中央對港政策及國安法,粗暴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公然踐踏國際關係基本準則。這種批評實際上代表了廣大香港市民的心聲,西方國家政客的這種「雙標」嘴臉,大家也是見多了。
西方反華政客不斷給香港法院施加壓力,西方的媒體更將黎智英案的審理說成是檢驗香港司法獨立的試金石。筆者覺得這些媒體的立場非常奇特,同時也認為有深入討論的必要。
筆者首先要問:既然西方媒體將黎智英案審理視為檢驗香港司法獨立的試金石,那麼,他們是希望看到什麼結果呢?他們當然希望看到黎智英被無罪釋放,那這是否就意味者香港司法獨立了呢?可以設想:在證據確鑿、法律明文禁止的情況下,法官不能將黑的說成是白的,否則就是枉法,而如果法官可以枉法,則這樣的司法獨立有什麼價值呢?那麼,如果他們不希望看到法院判黎智英有罪,是否就說明香港司法不獨立了呢?仍可以設想:在證據確鑿、法律明文禁止的情況下,法官無所畏懼,頂住壓力,判定黎智英有罪,其實這就是司法獨立的一種表現。所以,用黎智英來檢驗香港司法獨立,本身就不是一個簡單問題,需要更多的鋪墊。
由此也引出了對司法獨立的判斷問題,即香港是否存在理論與實踐上的司法獨立。關於檢驗司法獨立的標準,學界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司法獨立是指對當事人的獨立、職能的獨立、機構的獨立、內部獨立;有觀點認為司法獨立指實質獨立、身份獨立、集體獨立和內部獨立;有觀點認為司法獨立僅指外部獨立;而有觀點認為司法獨立包括四個方面的獨立,既司法權的獨立、司法主體的獨立、司法行為的獨立和司法責任的獨立。
筆者認為,司法獨立通常可以從四個方面去衡量,即從機構獨立、權力獨立、預算獨立、法官獨立這四個方面去衡量。而這四個方面均可以從《基本法》裏找到依據。《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和第85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享有任期保障和訴訟豁免權。《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被免職。《基本法》第92條訂明委任法官的唯一準則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並且必須按第88條根據一個由九名成員(包括三名與法律執業沒有關聯的社會賢達)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香港回歸這麼多年了,香港法官的獨立性、專業性與廉潔性是得到充分肯定的。
那麼,既然香港的司法獨立是客觀存在的,西方媒體為什麼要提出這個命題呢?筆者認為,這其實就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他們一方面攻擊《香港國安法》,另一方面是給香港法官施加壓力,希望他們放生黎智英。毫無疑問,香港法官判斷黎智英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主要是《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而《香港國安法》從在香港實施的第一天就成為西方國家政客攻擊與抹黑的對象。從這個角度出發,無論法官如何判決,只要是依據這部法律做出的判斷,西方媒體的結論也必然是香港不存在司法獨立。第二,《香港國安法》一再被證明是與西方國家的國安法具相似性或可比性,那麼依據這部法律對黎智英做出有罪判決,是否就證明香港有司法獨立了呢?筆者認為,西方媒體是不會做這種比較的,他們就是不願意看到對黎智英的有罪判決。
其實,將黎智英案視為檢驗香港司法獨立的試金石,其答案早就確定了。提出這個命題其實就是為了宣傳他們的一種結論,即香港「已經失去司法獨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美國國會去年底通過的《國防授權法案》已經粗暴地列明中國包括港澳為「海外敵對勢力」(Foreign Adversary)。既然香港已經是敵對勢力,那麼,香港司法是否獨立,已經無關緊要了,因為在美國政客的眼中,香港已經「沒有了」司法獨立。
因此,對於西方國家政客和西方媒體如此抹黑《香港國安法》和如此打壓香港,中央政府與香港政府除了譴責之外,更應該堅持自己的自信,走自己的路。與此同時,也必須切實做好防範工作,以應對未來可能進一步發生的霸凌行為,並堅決予以反擊和捍衛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