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監局發出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新執業通告(編號23-02(CR)),供持牌地產代理依循,包括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廣告及宣傳品中,必須載有一些須以指定方式呈示或展示的資料,例如地監局向消費者發出的雙語警告:「To buy or not to buy non-local off-plan properties? Assess the risks before you buy! 境外樓花買唔買?計過風險先好買!」。
新執業通告明年7月1日起生效,屆時取代2017年發出的相關舊通告。
新通告就持牌地產代理在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時的適當執業方式及措施列出更優化的指引,以供他們採用。相對比舊通告,新通告內容更容易理解,並加入一些新要求,例如持牌地產代理必須取得由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而非其他人士)發出的法律意見,當中涵蓋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及一些關鍵資料如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批准用途及用途限制,以及是否有任何機制保障買方所支付的訂金或部分付款等。
「由於對港人購買香港境外物業的關注持續,而部分在香港出售的境外未建成物業由持牌地產代理處理;為了在監管局的職權範圍內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及增強他們在購買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業時委託持牌人的信心,監管局認為有必要提醒消費者留意由持牌人與非持牌人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區別,以及優化舊通告的要求,以進一步提高持牌人的專業水平。」地監局行政總裁韓婉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