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德義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維持對黃德義、何樹春的定罪量刑;對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免予刑事處罰;宣告黃永、黃剛、黃偉、劉艷傑、何淑雲、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無罪。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何樹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個月及三個月的刑期,同時宣告緩刑。宣判後,黃德義等18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後黃德義不服,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9月27日決定提級審理,並於2023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再審查明: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之間的洮兒河河道內,因該處河床堅硬且水流較淺,周圍群眾長期從此處過河,在河道內逐漸形成一條過河老道,河岸兩側也隨之形成通向老道的兩條便道,與過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種車輛均可從兩岸便道經老道過河。2005年至2014年期間,原審被告人黃德義未經審批,夥同黃德軍、黃德友在上述河道處非法建造浮橋收費。2014年至2018年期間,黃德義出資、設計並組織黃德軍、黃德友、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剛、黃永、黃偉在該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橋,在橋頭非法建造彩鋼房和地秤。固定橋建成後,為收取更多費用,黃德義、何樹春、黃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將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迫使過往車輛從橋上通過,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組織家族成員全天排班看守,對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黃德義因非法建橋多次被當地水利局責令拆除並進行罰款,黃德義繳納罰款後,或不予拆除繼續收費,或只拆除橋板應付處罰,隨即組織上述各原審被告人再次建橋收費。劉彥輝、何樹春每月各自收費十二天,何樹春值班時其妻劉艷傑參與收費。2017年後,何樹春、邊光代劉彥輝收費。何樹春、邊光收取錢款扣除每日工資外其餘均交給黃德義、劉彥輝、黃嵩。黃德軍與佐清芝、黃德友與武風清、黃強與李麗、黃剛與龍麗、黃永與劉海波、黃偉與何淑雲,以家庭為單位,每月收費一天歸自己所有。
原審被告人黃德義夥同原審被告人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未經行政機關審批,任意佔用河道非法建橋,為獲取非法利益,將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致使部分車輛因陷入坑中造成財產損失,使其他車輛不能或不敢從老道通行,被迫從案涉橋樑過河;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全天排班對過往車輛攔截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引發爭執和糾紛;黃德義等人私自建橋經多次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明知違法仍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與行政處罰,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該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對上述七人定罪準確。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黃嵩、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系自首。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量刑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人黃永、黃剛、黃偉、劉艷傑、何淑雲、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認為是犯罪。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永、黃剛、黃偉、劉艷傑、何淑雲、佐清芝、武風清、龍麗、劉海波、李麗、邊光構成尋釁滋事罪,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再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原審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18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