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8日)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指引》)及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常規》)範本,以進一步加強區議員的問責性及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和優化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確保行政主導。
《指引》列明對區議員的工作要求,包括必須開設辦事處、會見市民等,令區議會發揮好諮詢和服務功能。《指引》亦設有負面行為清單,包括阻礙區議員進行會議、侮辱其他議員或官員、阻撓他人離開或進入會議、未有利益申報等。《指引》詳細列明對於表現欠佳或作出違規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的程序、上訴機制及相關罰則,確保每一位區議員能盡忠職守、為民服務。
《常規》規管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因應《區議會條例》的最新修訂,政府相應修訂《常規》,包括列明區議會主席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負責委出委員會、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和工作小組主席、委任增選委員等。此外,《常規》亦加入區議員須遵守的會議秩序,特別是不得作出妨礙會議進行的行為或舉止。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表示,區議員必須積極履職盡責,切實聯繫和服務市民,反映民意、支持政府施政的作用,不能懶政怠政。她希望新一屆區議會的區議員能按照《指引》及《常規》辦事,努力為市民服務,解決市民的難題和訴求,以堅實的成績讓市民看到和感受到新一屆區議會的新氣象,增強市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