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式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當中規定,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的房地產地契續期事宜,要以獲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為先決條件。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9日)出席一個活動後回應有關安排時表示,駐港外交使節或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前,向來都屬於外交層面要求,需要外交部批准,並不是新設,今次草案必須尊重有關要求。
她又說,透過立法簡化續期安排,對擁有物業或地契到期的一般市民和商戶,今次續期安排可提供確定性,對民生和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