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財政部指出,《管理辦法》共十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對象範圍、投資運營原則、指導監督部門等。
第二章為管理和投資運營。主要對社保基金會職責定位、投資決策機制、投資運營體系進行說明。
第三章為投資範圍和比例。主要列示了全國社保基金可投資產品和工具範圍、比例、集中度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為投資管理人。主要對投資管理人選聘流程、應具備條件、履行職責等進行規定。
第五章為託管人。主要對託管人選聘流程、應當具備條件、履行職責等進行規定。
第六章為投資收益分配和費用。主要對委託資產管理費、託管費的結構、水平及風險準備金提取進行規定。
第七章為賬戶和財務管理。主要對全國社保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資產管理獨立性進行規定。
第八章為報告制度。主要對社保基金會信息披露和報告、管理人和託管人報告進行規定。
第九章為法律責任。主要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標準進行規定。
第十章為附則。
需要說明的幾個事項
(一)關於立法定位。《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內投資,境外投資管理將通過修訂《境外暫行規定》進行完善。
(二)關於投資範圍。將此前專項批覆進行整合,並適當優化調整投資範圍,兼顧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管理辦法》中共有十一類產品和工具,主要調整包括:一是納入歷年專項批覆內容,具體包括同業存單、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債券回購、直接股權投資、產業基金、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優先股、資產證券化產品、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等。二是結合金融市場發展變化,參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增加和調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具體包括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養老金產品等。三是根據金融市場發展,適當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體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權等。此外,明確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符合條件的直接股權投資、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優先股,經批准的股票指數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關於管理費率。考慮到全國社保基金規模較大,已形成投資規模效應,為進一步促進全國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慮參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辦法和實踐、結合相關監管改革方向,適度下調管理費率、託管費率上限。其中,股票類產品管理年費率不高於0.8%,債券類產品管理年費率不高於0.3%;貨幣現金類產品管理年費率不高於0.1%;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年費率不高於1.5%;託管人提取的託管年費率不高於0.05%。
(四)關於投資監管比例。根據基金投資和監管實踐,綜合考慮風險收益特徵,將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品種按照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進行劃分,並將境內和境外投資全口徑納入監管比例。目前,股票類、股權類資產最大投資比例分別可達40%和30%,進一步提高了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靈活度,有利於持續支持資本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