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63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一是緊扣社會保險法,明確條例調整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二是明確經辦機構職責,強化服務管理監督。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登記和轉移,記錄和保管社會保險經辦信息,及時進行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經辦機構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和管理,明確社會保險經辦監督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三是減少證明材料,明確辦理時限。加強有關部門與經辦機構信息共享,明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縮短社會保險經辦時限,明確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程序,建立健全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要求經辦機構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便利。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監督措施。五是明確法律責任,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12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9章66條,重點內容包括: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增設專章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具體要求;在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食品經營許可流程,壓減許可辦理時限,並將部分按照許可管理的情形調整為報告,釋放改革紅利。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範圍和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情形,將實踐中容易導致責任落空且有迫切監管需要的連鎖總部、餐飲服務管理等納入經營許可範圍。重新梳理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和主體業態分類,並對每一類別分別明確了具體分類情形以及許可和監管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要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設置不同幅度的罰則,對於可以改正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責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中國對法、德等6國試行單方面免簽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中外人員往來,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中方決定試行擴大單方面免簽國家範圍,對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馬來西亞6個國家持普通護照人員試行單方面免簽政策。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上述國家持普通護照人員來華經商、旅遊觀光、探親訪友和過境不超過15天,可免簽入境。上述國家不符合免籤條件人員仍需在入境前辦妥來華簽證。
新版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12月1日起簽發啟用
國家移民管理局9月15日宣布,於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簽發啟用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同時發布新版永居證式樣。新版永居證啟用後,現版永居證在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持證人可根據個人需要,適時申請換發新版永居證。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等管理義務和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辦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列為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的有效憑證之一,並鼓勵優先採購帶證的食用農產品;同時明確提出在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的基礎上,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通過應用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團體標準等促進食用農產品高質量發展。《辦法》針對群眾反映「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明確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應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
《牙膏監督管理辦法》12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範了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籤要求,明確牙膏應當標註和禁止標註的內容,規範功效宣稱範圍及用語。《辦法》規定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註冊或者備案管理,並實行安全監測制度。繼續沿用現有牙膏生產許可制度,對牙膏生產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行業的影響。
《庭院涼篷》國家標準自12月1日起實施
《庭院涼篷》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該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將填補該類產品缺乏標準規範的空白,有利於庭院涼篷產品質量的提升以及行業的發展,為企業出口提供保障。文件首次對庭院涼篷從產品分類、原材料、外觀、產品完整性、尺寸、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進行詳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