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別於沙田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12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沙田大埔公路沙田嶺段一幢洋房的庭院及天台上若干個僭建物,面積合共約98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先後於2005年、2015年及2020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4萬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7.6萬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元朗南邊圍一幢四層高的僭建村屋,每層面積約27平方米。由於有關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5.136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0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