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相關規定,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分別被判處罰款800元至5300元不等。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2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被判處罰款5300元的業主違反屬上述4項共7宗控罪。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就此,估價署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的個案提出檢控。
此外,根據條例,規管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劏房」的連續兩項規管租賃(即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所組成,而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劏房」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四年的租住權保障。因應首批規管租賃即將進入次期租賃,估價署已展開新一輪宣傳教育工作,以協助「劏房」業主和租客了解次期租賃的重要事項,以及應在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前約兩個月須遵從的程序。
此外,估價署已開始分批按照首期租賃屆滿的時間,發信給相關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並夾附有關資訊,以提醒他們在條例下的相關義務。有關業主及租客亦可瀏覽估價署網站內的次期租賃專頁(www.rvd.gov.hk/tc/tenancy_matters/second_term_tenancy.html)的相關資料,包括「一圖看清」、小冊子、教學短片及常見問題。「劏房」業主及租客亦應熟悉相關的法定要求,以及就次期租賃保持密切溝通,並按條例適切及適時處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