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3年8月2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于愛榮受賄、徇私舞弊假釋案,對被告人于愛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以徇私舞弊假釋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於愛榮受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于愛榮利用擔任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刑罰執行、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80萬餘元。2008年至2009年,于愛榮在擔任江蘇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徇私舞弊,明知罪犯不符合假釋條件,仍安排他人予以辦理假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愛榮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假釋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于愛榮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未遂、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